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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矚目的“大腳印”著作權侵權案,今天上午在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劉牧(筆名牧源)以爆破畫作品《歷史足跡:為北京奧運作的計劃》侵犯了其著作權為由,將該畫作者蔡國強告上法庭。
對此,著名藝術家蔡國強先生表示,“腳印”的創意源自其1990年創作完成的《大腳印:為外星人作的計劃第六號》,作品于1991年在東京展出并發表于展覽畫冊《原初火球》中,后在世界多個美術館巡回展出。隨后,蔡國強在1993年為紀念諾曼底戰役50周年創作的《諾曼底的光環:為外星人作的計劃第十九號》作品中的火藥大腳印、2002年為華盛頓國家博物館個展《旅行者》提案的爆破計劃《大腳印》,都運用了“大腳印”為觀念主軸和視覺元素。以上作品發表于相關展覽出版物。可見,包括奧運會開幕式方案在內,“大腳印”是蔡國強一系列作品的重要理念和元素,且使用時間遠遠早于劉牧的作品。
那么,從《著作權法》的角度看,如何看待“大腳印”著作權侵權案?
代理蔡國強一方的集佳律師事務所周丹丹律師稱,判斷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的基本原則是:接觸+實質性相似。也就是說,一件作品是否構成侵權,原告必須證明被告接觸過原告作品,并且兩作品在表現形式上有實質性相似。
周律師進一步解釋到,“就本案來說,蔡國強從未看到過原告劉牧的策劃,而且蔡國強的‘大腳印’創意來自其早期系列作品,為獨立創作完成;其次,蔡國強的作品為火藥爆繪畫,與劉牧的作品在表現形式上完全不同。基于這兩點,我們認為根本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腳印”這類“主題創作”是否可被獨占,也是本案的焦點之一。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張楚教授介紹說:《著作權法》的立法精神,是為了保護各種作品的表達形式,而非創意思想內容,這也是全世界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而關于主題創作,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題材創作的作品,作品的表達系獨立完成并且有創作性的,應當認定作者各自享有獨立著作權。”顯而易見,每個人都可以就某一主題進行獨立創作。
庭審結束后,今天東城區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當庭宣判。
來源:光明日報 (記者 韓小蕙) 編輯:許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