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被追刑責 兩人由政府收容教養
承辦檢察官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本案中,程某(男,14歲)、郭某(男,14歲)、常某(男,14歲)均未滿16周歲,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沒有追究其尋釁滋事罪的刑事責任,對郭某、常某由政府收容教養。程某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還涉嫌放火罪,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依法追究其放火罪刑事責任。楊某(男,17周歲),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依法追究其尋釁滋事罪、盜竊罪的刑事責任。
檢察院為被打少年申請救助金 建議當地加強治安保護
據了解,在辦理案件中,朝陽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檢察處了解到被害人家庭較為困難,便聯系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為被害人申請了小額救助金。朝陽檢方表示,救助金,是對孩子進行心理安慰。讓他知道,他被打了之后,社會各界關注,大家都沒有拋棄他,愿意對他進行幫助,讓他感受到社會的關愛。日前,朝陽檢方已將錢交到孩子的父親手里。
據了解,事發時打人孩子手里拿的磚是空心磚,客觀上的打擊力度并不是特別大,但是此事的惡劣性不在于身體的傷害,而是精神傷害。幾個孩子手拿樹枝和磚頭,欺辱一個孩子。雖然傷情鑒定是輕微傷,但這事對孩子的精神傷害巨大。承辦此案的檢察官稱,被害人來檢察院時總是低著頭。
檢方啟動對此案的社會調查時了解到,被害人的父母是河南人,三十五六歲,一直在北京打工,孩子很小就在北京生活,講話的口音也是北京口音。孩子的性格內向,不愛說話,他被打也并不是第一次。他所生活的區域處于北京的城鄉結合部,學校里高年級學生欺負低年級學生,或者校外的無業青少年找學校里的孩子滋事的情況也經常發生。孩子自認為這是生活中遇到的事情,沒啥不正常,便沒有跟家長說。孩子的父親是通過警方在網上尋找網絡視頻的當事人,才得知此事。
此案發生之后,朝陽檢方于7月2日將嫌疑人批捕,之后于7月十幾號向朝陽警方發了檢察建議。建議警方在該地區加強警力,強化安全保衛。據悉,該地區的孫河鄉和崔各莊派出所已加強安保措施,治安狀況有望好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