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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網記者 萬靜
自2009年新疆阿勒泰地區(qū)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以來,我國已有近40個地區(qū)試點官員財產公開,但結果是超過半數曇花一現,這是記者在12月26日由北京大學公眾參與研究與支持中心組織召開的“公職人員財產公開制度理論與實踐“研討會上獲悉的信息。
目前我國關于官員財產申報與公示的制度,在有效預防腐敗的效果方面表現一般,這是眾多與會專家及相關業(yè)內人士給出的結論。
官員財產公開有現實需求
官員財產要不要公開,來自山東威海市的法制辦副主任劉士俠用很簡介一個事實告訴了記者答案。
在他的實際工作當中,已經有部分公眾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官員財產公開,主要是通過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政府公開申請,要求單位公開領導財產狀況,這讓相關部門很頭疼不知怎么應對。但最后復議的結果,公眾的申請基本上是被駁回的。這說明了一個問題,對財產公開做出安排已經有現實要求。
而重慶市黨委副教授童彬先生又向記者介紹了一個官員財產公示被叫停的案例。幾年前地處渝東南邊緣的黔江區(qū),以一場近乎“秘密試驗”的方式,小范圍試行干部廉情公示,即官員財產公示。公示的具體辦法,就是要求新提任的副處級以上干部,須如實申報本人及家庭成員職業(yè)、房產、私家車等基本情況,配偶和子女在國(境)外經商辦企業(yè)和留學求學等林林總總9大類數十項內容。這個事情之后,重慶市黔江區(qū)對新提拔干部公示1次后停止試點。上級叫停:中央沒有新指示前,不要再搞財產公示。因為不少地區(qū)官員財產公開后,群眾反響較大,公示社會效果很差。
一方面官員財產公示有現實需求,可另一方面官員財產公示又被叫停遇尷尬,看來官員財產公示制度委實不是件簡單而能一蹴而就的事情。
現有申報規(guī)定反腐效果有限
官員財產公開當然離不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建立。
在我國,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制度早在1987年就已經被提出;1994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財產申報法》正式列入了立法規(guī)劃。然而二十年過去了,這部法律遲遲不能出臺,足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立法的阻力和復雜程度。
199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fā)布了《關于黨政機關縣(處)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guī)定》;2006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召開政治局會議,研究黨員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
然而知名反腐研究專家、中央黨校教授林喆卻指出,目前的官員財產申報規(guī)定作用有限。這二十年來,幾乎沒有一個貪官是通過上述規(guī)定發(fā)現出來的。不能發(fā)現問題的規(guī)定,是存在嚴重漏洞的,反而起到袒護貪官的作用,它們的存在只能年年證明干部是廉潔的。
林喆教授的看法讓記者聯想起前不久去寧夏銀川市采訪當地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實施的情景。記者在查閱2012年3月23日至9月25日銀川市102名新提拔處級領導干部的財產申報情況時發(fā)現,多數領導干部的個人家庭存款、購買私車、參加集資建房及購房情況一欄里,都填寫“無”。僅有20余名領導干部的存款在10萬元以上。多數官員個人存款為“無”,是否屬于正常情況?銀川市紀委負責人解釋,有些是因為購房,不僅沒有存款,還在銀行有貸款。此外,根據當前的規(guī)定,無人舉報,便做“無罪推定”,他們沒有權力進一步調查了解。也就是說沒有審查核查監(jiān)督等環(huán)節(jié)的財產申報制度效果幾乎為零。
為此林喆為此建議,有關財產申報的相關舉措可以利用現有的法規(guī)資源增加幾個關鍵環(huán)節(jié)來達到完善預防腐敗的效果。
官員財產申報與公開要不要專門立法
2014年下半年,一直對“官員財產申報與公開制度“進行課題調研的北大公眾參與研究與支持中心,推出了自己起草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草案“。在該草案中,中心對一直爭議良久的官員財產公示的對象范圍作出了明示,即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yè)單位的領導人員及內設機構負責人員;國有獨資企業(yè)、控股企業(yè)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公安、工商、稅務、海關、國土、住建、交通、發(fā)展改革、教育、社保、審計、人事、監(jiān)察、司法領域工作的專職人員。
然而在學術研究領域本身,關于是否應該對官員財產申報進行立法,意見也是不一致的。
清華大學余凌云教授院表示,我國目前面臨著較為嚴重的腐敗形勢,因此亟須吸取國外財產申報的理論和實踐經驗來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財產申報法應從申報對象、范圍、程序、審查、監(jiān)督、懲處問責等幾個重要環(huán)節(jié)為主要立法焦點,進行研究制定。
但是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的高秦偉教授并不贊同現在制定財產申報法,他認為,有關財產申報的相關舉措可以利用現有的法規(guī)資源增加幾個關鍵環(huán)節(jié)來達到完善預防腐敗的效果。而對于財產申報法,則需要一并納入到反腐敗法中制定,不需要專門制定。
官員財產公示面臨的難題
記者注意到,對于官員財產申報與公示,反對阻撓的聲音已慢慢柔化成為一種財產公開要“慢慢來”、“條件尚不成熟”的論調,并和真正的、理性謹慎推進改革的聲音混雜在了一起。
對于這種現象,與會專家一致提出要警惕,但這也同時說明官員財產公開的社會效果是一個非常值得重視的考慮因素。
清華大學余凌云教授院表示,官員財產申報的意義在于公開,但是向社會公開還是向黨內組織公開,這個要很好地把握,要考慮到中國的現實。他介紹說:“改革以后,有些領導夫妻兩個都有經濟適用房,有單位分房,有的單位分房不光一套還兩套,這種情況向老百姓、村民、單位公開,人家會說你你們撈了那么多,這就產生矛盾問題。這種情況下就不是他個人原因,而且公開以后效果不是特別好。“
對于如何進行官員財產公開,林喆教授建議,官員財產公示也要有政治智慧,她提出的是同級公示,也就是科級干部在科級干部內公示,處級干部在處級干部內公示,人大任命的委員、干部在人大內把公示,省部干部在一年兩會期間公示,七大常委在五年一度的黨代會上公示。這個設計,同級公示能夠將公示的負面效應降低,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