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一公司副總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10萬元,受審時堅稱是借款。近日,市二中院終審以受賄罪判處李潤源有期徒刑10年。
現年58歲的李潤源曾是北京京儀世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總工程師、副總經理。2009年至2010年間,李潤源利用職務便利,為李某等人在公司經營中謀取利益,并收受李某給予的10萬元錢款。豐臺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李潤源有期徒刑10年。李潤源上訴,稱自己并沒有受賄,收李某的10萬元是借款。
二中院審理認為,李潤源在10萬元到賬后,并未立即使用,與其缺錢表述不符。根據李某證言,其給李潤源10萬元錢,是想借過節機會對李潤源在公司經營期間的幫助表示感謝,也想讓李潤源幫忙盡快把所欠的147萬元股金退還。
此外,有證據證明李潤源具有償還能力,而在3年10個月的時間中,其并無還款的意思。法院據此認定李潤源構成受賄罪,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