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楊鳳臨)鎮、村兩級官員相互勾結謀利,日前,因犯貪污罪、受賄罪及行賄罪,延慶縣大榆樹鎮大泥河村原黨支部書記張土山被房山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延慶縣大榆樹鎮原黨委書記梁志杰因犯受賄罪、貪污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
■指控村支書
虛開發票騙專款
張土山,現年51歲,案發前為延慶縣大榆樹鎮大泥河村黨支部書記。
法院查明,2009年1月至4月,張土山以需要錢款解決村民鬧事為由,向在大泥河村建立分校的北京科技職業學院索要85萬元。
2010年4、5月份,張土山為幫其朋友謀取北京科技職業學院八達嶺校區供煤項目,向時任延慶縣大榆樹鎮鎮長的梁志杰行賄20萬元,讓其提供幫助。
2011年12月,張土山利用協助鎮政府從事移民扶持專項資金管理的職務便利,以虛假發票騙取專項資金共計51.3萬余元,用于償還個人借款。
鎮書記
受賄20萬并索賄
梁志杰現年45歲,案發前為延慶縣大榆樹鎮黨委書記。據查,梁志杰不僅收受張土山20萬元賄賂,還有索賄行為。
2010年3月,梁志杰在擔任大榆樹鎮鎮長期間,為建筑商徐某結清大榆樹鎮政府拖欠的工程尾款提供幫助。2010年3月27日,梁志杰以借款為名,讓徐某代其支付了5.1萬元的個人購房款,但一直未向徐某還款。
在擔任大榆樹鎮黨委書記后,梁志杰授意張土山將該鎮土地整理項目工程交由徐某承攬。
2012年1月及2013年5月,梁志杰在擔任大榆樹鎮黨委書記兼該鎮投資服務中心法定代表人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以會議費名義在大榆樹鎮政府報銷個人及朋友機票費用33606元;在鎮投資服務中心報銷個人及朋友機票費用人民幣17555元。
■判決
鎮書記自首判8年
房山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土山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行賄罪、貪污罪,應予數罪并罰。鑒于張土山到案后退賠了大部分贓款,且認罪態度良好,可予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以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行賄罪、貪污罪,對張土山共執行有期徒刑11年。
法院認為,梁志杰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應予數罪并罰。鑒于梁志杰在被北京市紀委雙規期間,主動交代犯罪事實,尤其是交代了立案前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線索,屬于自首。最終法院以犯受賄罪、貪污罪,決定對梁志杰執行有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