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楊鳳臨)市民靳先生將轎車停在某停車場內,僅一頓飯的工夫車就被人劃傷,靳先生因此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昨天上午,記者從市一中院獲悉,法院終審判決物業公司承擔修車費等3000余元。
2014年9月13日晚,靳先生將自己的本田雅閣車停在石景山區萬商物業公司停車場,用完餐準備離開時,發現車被劃傷。在查看監控后,發現是有人故意為之。靳先生當天正常交完停車費駛離,并自費修車,之后將停車場所屬的萬商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3000余元。
萬商物業公司辯稱,事故責任人是案外第三人,其已盡到相關保管責任,靳先生應向案外第三人追償,且靳先生的停車位置阻擋了第三人的車輛行駛,因此造成第三人對其車輛的發泄。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萬商物業公司未能提交其按時巡邏的有效證據,僅安裝監控設備不足以證明其盡到了妥善保管義務,故對靳先生要求萬商物業公司賠償汽車修理費2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另外,萬商物業公司在賠償涉案汽車維修費用后,可向劃傷涉案汽車的實際侵權人索賠。
萬商物業公司隨后上訴。市一中院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