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星 繪
鹿寨兩兄弟為湊購房款,去偷ATM機
鑿了四天墻 終于進牢房
廣西新聞網-南國今報記者何書俊 通訊員韋林汕 余陽
柳州市鹿寨縣男子李某軍沒錢買房便拉上自己的弟弟去撬ATM自動取款機,結果,雙雙落入法網。昨日,柳北區人民法院判決李某軍和弟弟李某飛犯盜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和1年8個月。
四天時間鑿出墻洞
現年38歲的李某軍曾因犯盜竊罪于2003年被憑祥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罰金2萬元,2010年刑滿釋放。但出獄后的李某軍不思悔改,因缺錢支付購房款,李動起銀行自動取款機的主意。
2014年6月28日凌晨,李某軍拉上35歲的弟弟李某飛駕駛小轎車來到位于柳北區沙塘鎮新區秀豐路的一家自助銀行旁,隨后,由弟弟李某飛在車上接應,李某軍使用隨身攜帶的電鉆、鋼釬、釘鋤、手套等工具,開始對該自助銀行加鈔間的外墻和內墻進行打通。經過連續四個凌晨的鉆挖,2014年7月1日凌晨2時許,李某軍終于鑿開了一個供其通過的墻洞,隨后,李便順著墻洞爬進該自助銀行放置3臺鈔箱保險柜的加鈔間。當使用隨身攜帶的鋼釬撬鈔箱保險柜時,沒想到觸發了報警器,弟弟李某飛在外聽見報警器響,趕緊打電話催促李某軍從加鈔間出來,二人遂駕車逃離現場。
兄弟倆犯罪未遂獲輕判案發后,經現場勘驗檢查,公安人員依法提取了李某軍遺留在案發現場的作案工具并根據附近路段的天網監控系統將嫌疑人鎖定。經核算,被盜時自助銀行加鈔間的3臺鈔箱保險柜內共有現金5.98萬元。2014年7月9日,李某軍、李某飛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柳北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軍、李某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采用秘密方法,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竊取目標,其行為均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依法均應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而李某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二人采用破壞性的手段盜竊,依法均應以盜竊罪從重處罰。二人雖已著手實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軍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某飛起次要和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最終,法院判決,二人犯盜竊罪,李某軍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萬元;李某飛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