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新聞網西林1月26日訊 (通訊員 陸昱伶王艷芳)中學生相邀去游泳,不幸溺水身亡,近日,法院判決相邀人的父母承擔賠償責任。
死者黃某某系西林縣中學學生,其父母長期在外打工,2013年8月31日(星期六)放學后,因天氣炎熱,范某某等六人相邀死者黃某某到西林縣火亮山鐵索橋河邊游泳,剛下水3分鐘左右,黃某某便出現溺水狀況,范某某等6人便游去扶黃某某,但大家未能把黃某某救上來。2014年5月20日,黃某某的父母親向西林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西林縣中學、范某某等6人以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造成黃某某死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受害人黃某某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應的民事活動,其深知自身水性情況,對游泳有可能產生死亡的損害后果應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而積極下水游泳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而黃某某雖是西林某中學的在校住宿生,學校對其應負有管理和教育的責任,但星期六、星期日是法定休息日,星期六上午下課后是學生自由活動時間,學校不可能對所有學生的自由活動進行完全的看管,而黃某某的父母明知星期六、星期日是法定休息日和孩子的自由活動時間,其孩子又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卻長期在外打工沒有監管孩子是發生事故的原因。另外,范某某等六人明知大家是未成年人而游泳是危險行為,在不清楚大家水性如何的情況下,還相約一起去游泳,與王某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故判決:范某某等六人的法定代理人各賠償黃某某父母經濟損失7419元;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在校方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償黃某某父母經濟損失89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