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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辯
原所長授意還是原民警行為?
個人受賄還是單位受賄?
庭審一開始,被告人鄧建聰便表示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受賄罪罪名有疑意。他說:“我認為自己沒有授意,因為陳朝暉只向我匯報過吳良彩這一起案件,其他幾起我都不知情”,他稱,對于吳良彩這起案件,他曾告訴陳朝暉如果構(gòu)成犯罪就立案,構(gòu)不成就罰款處理;他還說陳朝暉總共只給過他8萬多元,而不是陳所說的13.5萬,并稱自己“沒有把錢占為己有,因為我的目的只是為了獎勵派出所的辦案民警”。另外,鄧建聰認為自己在濫用職權(quán)方面的犯罪情節(jié)很輕微。
鄧的辯護人認為,鄧建聰曾明確表示“如果不構(gòu)成案件的話可以罰款”,但陳朝暉的做法超出了他的示意,即使構(gòu)成案件也仍舊以罰款處理,且陳也沒有提到釣魚執(zhí)法手段。因此,辯護人認為鄧建聰只應對吳良彩這起案件中的罰款行為負責。
事實果真如此嗎?在隨后出庭受審的兩名被告人口中,出現(xiàn)了完全不一樣的說法。陳朝暉在庭上表示:“這幾起案件從頭到尾,鄧建聰都知道,因為每起案件我都向他匯報過,我也是在他的同意下去辦理的,而且派出所要放人,必須通過所領(lǐng)導同意。”陳朝暉稱,從獲得線索,到釣魚執(zhí)法,再到抓捕犯罪嫌疑人,和嫌疑人“談數(shù)”,以及收錢放人,每個環(huán)節(jié)他都是經(jīng)過鄧建聰?shù)耐夂筮M行的。而“線人”李其偉,也稱自己曾親眼看到以及親耳聽到,陳朝暉通過當面匯報以及電話匯報的方式,向鄧建聰匯報以上案件情況。為此,公訴人當庭駁斥了鄧建聰?shù)恼f法,稱鄧的說法不符合事實。
而至于鄧建聰自稱只說過“如不構(gòu)成案件可以罰款”一說,陳朝暉承認,事實上,這幾起案件中有3人可能已經(jīng)達到了立案標準,但匯報給鄧建聰后,鄧表示只要交了罰款就可以放人了,程序只是一張扣押單,上面只有當事人的簽字。
另外,陳朝暉認為他不是個人受賄,而是為單位受賄。公訴人對此答辯道:“單位受賄應是以單位的名義,錢用于單位,但事實上被用于分配給其他參案干警的錢只是極少部分。鄧建聰說拿了3萬元給內(nèi)勤用于食堂開支,也并沒有任何憑證。”
內(nèi)幕
“線人”費高額抽水
罰款給干警發(fā)福利
鄧、陳二人為何要通過這種方式索財?公訴人出示了一份筆錄。陳朝暉在筆錄中稱:“這種案件按正常程序走的話手續(xù)比較復雜,也不懂能不能定性為非法經(jīng)營。有一次李其偉就告訴我,很多派出所都通過辦套現(xiàn)案件收取罰款為派出所創(chuàng)收,而且收入很可觀,他可以提供線索給我,但要分30%到35%的線人費。”陳朝暉說,之后他將這一情況向鄧建聰匯報,問可不可以辦,“鄧當時說可以,但表示線人費有點高”。
在筆錄中,陳朝暉還說:“我們就是打著罰款的名義索要錢,是為了所里創(chuàng)收,都是沒有正當手續(xù)的,目的也不是真的想辦成案件。”
既然是為了所里創(chuàng)收,那這些“罰款”又是如何分配的呢?陳朝暉稱,除了分6萬元“線人”費給李其偉,他自己分到了4.7萬元,并拿了5萬元給鄧建聰,一部分給食堂,其余的當作福利從500元到2000元不等,分配給了其他的參案民警、協(xié)警及所領(lǐng)導。
6萬元“線人”費屬于“大頭”,按正常程序,“線人”能拿到的“線人”費,不可能有這么多。盡管如此,李其偉卻在庭上稱自己不是受賄,只是“幫派出所做工,這錢是應得的”。那么作為“線人”,他到底做了哪些“工”呢?公訴人指出,李其偉不僅負責為陳朝暉提供線索,還參與到了抓人、審訊甚至是“談數(shù)”各個環(huán)節(jié)當中,他所做的事顯然已經(jīng)超出了“線人”的負責范圍。為何要讓他參與其中?據(jù)陳朝暉稱,李其偉擔心派出所不如實按30%到35%的比例分“線人”費給他,所以要求參與其中,掌握具體數(shù)額。而這一點,所領(lǐng)導也同意了。李其偉還在庭上表示,自己也曾給其他派出所做過“線人”,所分到的“線人”費比例也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