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未離家 懷孕生下兒子
女子訴請撫養權獲支持
廣西新聞網-南國今報柳州訊(記者何書俊)柳州市女子黃某與前夫張某離婚后發現自己已懷孕,生下兒子后為了爭取兒子撫養權,黃某將前夫張某訴至柳北區人民法院。日前,法院審理后認為,孩子跟隨黃某生活更利于其成長,最終判決由黃某撫養兒子,而張某支付撫養費。
2012年10月,黃某和張某經人介紹后登記結婚,由于性格不合,雙方于2013年5月協議離婚,但是離婚未離家。離婚后,黃某才知自己已懷孕。2013年12月,黃某生下兒子小輝。得知黃某生下兒子,張某及其家人便一直防范黃某帶走小輝。為此黃某與張某及其家人的矛盾日益加深,而張某的家人甚至聲稱黃某可以走,但是小輝必須留下。于是,去年8月,黃某向柳北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兒子小輝由自己撫養,張某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至兒子年滿18周歲時止。
法院審理認為,黃某、張某雖然已經離婚,但雙方仍是非婚生兒子小輝的父母。離婚后,雙方對于小輝仍然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對于子女的撫養,應當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根據《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由此可見,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除非有特殊情形,一般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本案中,小輝未滿2周歲,原則上應由作為母親的黃某直接撫養為宜。張某在庭審中提出黃某有參與賭博等不良行為,經法院查明確有此情況,但是該情形并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母親有傳染病等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情形。因此,孩子應當由黃某攜帶撫養,由張某支付撫養費。最終,法院支持了黃某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