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3月6日電(記者李斌)廣西柳州市魚峰區法院3月4日開庭審理柳州市水利工程管理站涉嫌單位受賄罪一案,指控該單位收受柳州水利電力勘測設計研究院回扣款11萬元。這是廣西柳州去年查處的水利腐敗窩案之一。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柳州市水利工程管理站(以下簡稱:柳州市工管站)與柳州水利電力勘測設計研究院(以下簡稱:水電設計院),先后于2011年3月10日簽訂柳州市大橋河流域都樂河河段防洪除澇工程(二期)合同,于2013年3月15日簽訂柳州市內河整治流域規劃項目合同,于2013年3月18日簽訂柳州市小型水庫大壩安全鑒定核查合同,于2014年1月27日簽訂柳江河大埔電站至紅花電站水域河道采砂規劃設計合同。2011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玉小英作為市水工管站的法定代表人,到水電設計院院長丘某辦公室,分4次收受設計院給予工管站的上述項目回扣款共計現金11萬元。
知情人士告訴記者,去年12月,廣西來賓市水利局下屬事業單位柳州水利電力勘測設計研究院院長丘某在停職接受調查期間自殺身亡。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柳州市工管站為國有事業單位,在與水電設計院的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其給予的回扣款,被告人玉小英身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于上述指控,柳州市工管站的訴訟代表人和辯護律師表示,他們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不認可,認為收取回扣款部分款項是玉小英替水電設計院支付“專家費”,與工管站并無關聯;被告人玉小英領取這11萬元賄賂款,未告之管理站領導班子,款項去向不明,因此認為不應構成單位受賄罪,收取上述款項屬玉小英個人行為。
被告人玉小英對辯稱,自己的行為都是代表單位,并屬按照時任柳州市水利局主要領導要求辦理,她此前甚至都不知自己拿的錢叫回扣,而拿回扣全部用于向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廳相關處室等上級單位拜年、吃喝,以及支付項目評審“專家費”等,目的是促進項目審批和順利實施,自己并未獲利。
去年以來,廣西查處了貴港、欽州、柳州等多地水利系統腐敗窩案,多市縣水利局“一把手”被查處。在柳州水利腐敗窩案中,柳州市水利局原局長羅明清以及柳州市轄鹿寨、融水、三江、柳城、柳北區等多個縣區水利局負責人落馬。(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