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財產分割應注意訴訟時效
法官提醒:應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向法院提出
廣西新聞網-南國今報記者何書俊
近年來,柳州市的離婚率處于上升趨勢,由此引發的離婚訴訟也逐年增多,不少人在協議離婚后又因財產分割引發訴訟。針對上述情況,法官提醒,離婚后財產分割應注意訴訟時效。
分房
案例:1985年,女子覃某和男子韋某在柳北區民政局登記結婚,而后覃某戶口遷入柳北區某村隨韋某。1989年,經申請獲批后,雙方共同建造私房一棟,該房屋登記在韋某名下。
后來,雙方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5月經柳北區法院調解離婚,雙方未就該房屋進行分割。目前,雙方均居住于該房屋內。
2014年5月,覃某認為她和韋某已解除婚姻關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的共同共有的基礎已不存在。根據《婚姻法》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她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確認離婚時未分割財產即上述房屋為雙方等額按份共有,各占50%。法院經審理,支持了覃某的訴求。
說法: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覃某、韋某在法院調解離婚時,調解離婚協議并未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但現在,覃某提出涉案房屋是其與韋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并要求依法分割。經審查,法院認為,涉案房屋雖然是以韋某名義申請興建且登記在其名下,但是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本案的涉案房屋是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建造的,因此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現已離婚,該房屋應依法進行分割。覃某要求確認涉案房屋平均分割,法院認為訴請合法合理,予以支持。
分錢案例:王某與李某于1998年10月登記結婚,婚后于2001年4月1日生育一女兒。為了生計,二人開辦了一家汽車配件行,生活日漸好轉。2012年6月,雙方因感情不和離婚,同年11月,法院判決雙方離婚。
之后,王某發現,配件行有一筆出售汽車配件的貨款10萬元,按照合同約定早在2012年5月就應該到賬。但是,對方直到2012年11月才轉賬至丈夫的賬號,其間她和李某正在進行離婚訴訟;而李某在錢到賬后,立刻就將上述款項轉至其他親屬賬號。于是,王某認為該筆款項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收入,應該進行平均分割并訴至柳北區法院。最終,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訴求。
說法: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當依法分割。離婚訴訟進行過程中,雙方仍是夫妻,李某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支取了其賬戶中收入的錢款,導致在離婚訴訟庭審時夫妻共同財產數目偏差,而李某支取的10萬元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仍然可以對尚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依法分割。因此,王某訴請要求分割與李某的離婚前共同財產,法院應給予支持。
時效
法官提醒:當事人在履行財產分割協議時發生糾紛,或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均應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向法院提出,否則法院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一年的時間應自離婚協議生效之日起計算,而非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之日起計算;而且,“一年”屬不變期間,不適用《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可以中斷、中止或延長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