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說各有理 雙方分歧大
“我方的產品均有綠色檢驗報告,均為合格產品。”昨日法庭上,康某的代理人反駁說,陳女士沒有證據證明在交貨的時候,木材就已經被該種蟲類感染,這種蟲類從幼蟲變為蟲類的時間是2個月的時間。但陳女士發現該蟲類的時候,還處于幼蟲的狀態,該蟲長有翅膀可以飛的。且現在也無證據證明,所出現的蟲就是雙鉤異翅蟲。陳女士向林業部門反映后,林業部門工作人員也到他的店鋪調查過,并未發現該種蟲類。陳女士發現僅一塊地腳線被蟲蛀,卻把所有的產品拆除,都算做損害范圍,是自己擴大了蟲害的損害范圍。殺蟲完全沒有必要需要3個月時間,房屋空置費損失根本就沒有依據。
當法官問陳女士方,有無保存有產品樣板時,陳女士方回答沒有,全部銷毀了。陳女士還強調,在銷毀時,康某的工作人員也在場。康某方承認當時確實有工作人員在場,但他們對陳女士的處理方法是不同意的。出現蟲蛀的只有一塊板,他們同意更換該板,但陳女士不同意。陳女士還表示,全部銷毀是林業部門的建議。“由于該蟲害的危害性較大”,不處理會影響到鄰居。但對該說法,陳女士拿不出任何證據。康某則表示,陳女士的說法沒有依據,因為到目前為止,林業部門并未要求他們將產品銷毀。
法官又問雙方,他們認為這地腳線出現蟲蛀的原因是什么?陳女士方認為是產品自身攜帶的瑕疵。而康某方認為,是陳女士購買之后產生的蟲害。
由于發生蟲害的木板已經銷毀,雙方分歧又大,法官表示該案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