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論
送“客”行為,出租車司機該當何罪?
司機充當皮條客,是不是犯罪行為?在新密市檢察院內部,也有不同的看法。
新密市檢察院偵查監督科檢察官李鵬飛說,介紹他人賣淫是指行為人采取積極為賣淫者牽線搭橋、撮合溝通等居間介紹的手段,使他人的賣淫得以實現的行為。
要求行為人和賣淫者及嫖客通過直接的聯系和溝通,最終使性交易得以實現。而出租車司機只是和洗浴中心聯系,至于客人是否嫖娼尚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也沒有為賣淫者和嫖客居間介紹的行為。因此對出租車司機的行為,不宜以犯罪處理。
檢察官王玲玲則認為,出租車司機雖然不是積極地進行撮合,但為了謀取私利,在明知“五月天”存在賣淫行為的情況下,積極為其運送客人,在一定程度上幫助了“五月天”賣淫嫖娼行為的順利進行,和李峰等人之間構成共同犯罪。
因此,應以涉嫌介紹賣淫罪,追究這些出租車司機法律責任。
思考
嚴防社會力量為犯罪分子所利用
新密市檢察院偵查監督科副科長彭坤說,對出租車司機行為的定性處理確實是個問題,但更重要是的該案揭示出來的動向,即一些涉黃場所、組織開始嘗試利用社會力量來為他們的非法行為服務,這些社會力量一旦為非法分子所利用,必定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產生極大的社會危害,這也是李峰等人為什么能在那么短的時間內組織賣淫5000多人次的重要原因。
彭坤認為,對于這種不良苗頭必須予以嚴厲打擊,使其消滅于萌芽狀態,對出租車服務業則一方面要加強行業監管,另一方面要加強對司機的教育,教育他們切莫因貪圖小利而觸犯刑律,到時悔之晚矣。
目前,此案還在進一步偵查中,因證據問題,出租車司機暫未受到追究。
來源:河南商報 編輯: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