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糾風辦將嚴查的十種行為
一、弄虛作假騙取保障性住房的行為。
二、弄虛作假騙取保障性住房補貼的行為。
三、從事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有關人員在分配保障性住房中以權謀私、收受賄賂等為個人和小團體謀取利益的行為。
四、公職人員在分配管理使用保障性住房過程中審查資格不嚴等失職瀆職行為。
五、領導干部插手保障性住房建設工程招投標等行為。
六、違反規定擅自改動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設計行為。
七、從事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有關人員與建筑企業勾結坑害國家和群眾利益的行為。
八、違反規定騙取、截留、擠占、挪用保障性住房資金的行為。
九、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等政府定價中謀取私利、收受錢財、徇私枉法、抬高價格等行為。
十、農村危房改造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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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虛假證明騙取經適房購房資格
鄭州85戶家庭受處罰
取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證》
5年內不得申請購買經適房
本報訊通過提供虛假證明騙取保障房,只能蒙蔽一時,最終會原形畢露,受到嚴厲處罰。昨日,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對通過提供虛假戶口簿,騙取到《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證》的85戶家庭的處理決定:取消85戶家庭的《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證》,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并將相關情況在鄭州房地產網站上予以公示。
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說,近日,市公安部門對鄭州市前2萬戶已核發《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證》的家庭進行了戶籍核查。通過核查,發現85戶家庭鄭州市建成區城市戶口不滿3年,系采取提供虛假戶口簿的手段騙取《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證》,后經電話、書面及短信等途徑告知,85戶家庭對核查結果無異議。
該負責人說,依據《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189號政府令)第七章第四十三條“采用瞞報、虛報等欺騙手段,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退還所購經濟適用住房,并依法注銷其房屋所有權登記。購房人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定,以及市長會議紀要〔2011〕60號文件“凡核查確認提供虛假戶口或戶籍不滿3年的家庭,一律注銷《購房資格證》,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要求,經研究,對85戶家庭作出上述決定。
來源:大河報 編輯: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