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陜縣男子王某駕車過程中與父親發生爭吵,快速行駛中撞上樹木致父親死亡。該案近日在河南省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一審有果,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10月5日,王某與其父母等同到陜縣某村參加親屬的婚禮。當日19時30分許,王某駕駛其父親的小轎車與父親及2名親友一起從親屬家返回途中,王某與父親因故發生爭吵。行至三洛(寧)公路東凡坡底處時,王某停車讓其他2名親友下車,然后駕車沿三洛公路向北快速行駛。20時10分許,王某駕駛汽車行至三洛(寧)公路交口橋南13米處時,車輛沖出路外,撞上路邊東側樹木,造成坐在車后排的其父親當場死亡,自己受傷。
2011年10月19日,公安機關認定王某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沒有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以交通肇事罪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審查后起訴認為,王某在明知高速駕駛車輛會發生事故造成乘車人死亡的情況下,故意高速駕車,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致使其父親死亡,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以故意殺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訴。王某及其辯護人均認為此案不能定性為故意殺人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在與其父因瑣事發生爭執后,情緒發生波動,駕駛機動車輛未能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致使機動車沖出路外與路旁樹木發生碰撞,造成其父死亡及車輛受損后果,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殺人罪,就指控罪名當庭提交的王某本人的供述中就其個人與其父發生爭吵后產生自殺念頭及是否是在該種情緒支配下高速駕駛車輛,放任對乘車人員的傷亡后果的表述并不一致,現有證據不足以確證王某主觀上追求自殺,而高速駕車放任乘車人員傷亡后果的事實,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故意殺人罪名不當,不予支持?,F有證據雖不能直接證實被告人王某事發時駕駛車輛行駛的具體車速,但由事故現場樹木被撞斷、車輛受損狀態等,可以反映車輛行駛的速度超過安全駕駛的范疇,王某交通肇事犯罪造成的后果和危害是嚴重的,故對王某應予嚴懲。辯護人就案件定性所提辯護意見,予以采納。遂根據案件事實、情節作出以上判決。
來源:中國日報河南記者站(記者 史寶銀 通訊員 張傳新)編輯:張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