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要以政府轉型為主線推進行政體制改革,將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權力范圍、權力運作方式、利益配置結構、責任和義務等明確下來,逐漸使中央和地方的關系進一步制度化;要探索建立各級政府事權與財力平衡的體制,按照政府間財政能力均等化的要求,實現由層級財政向轄區財政的轉型;以完善政府間轉移支付為重點,建立轄區財政能力均等化機制,強化省、市兩級財政的轄區責任,保證縣級財力。
要按照城市化和城鄉一體化的要求推進行政區劃體制改革,加快推進行政上的“省直管縣”;要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的執行權,建立執行機構,強化監督權,成立獨立的監督委員會。要以政府自身建設與改革為重點完善公共治理結構,一方面,正確劃分政府與市場、社會的邊界,使政府的職能嚴格限定在市場和社會解決不了的領域,使政府能夠集中精力履行公共職責;另一方面,有效地培育微觀經濟主體和社會組織,發揮企業和社會組織各自的比較優勢,從而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社會和諧創造基礎性的制度條件。
以積極的社會體制變革緩解經濟增長壓力
當前,我國經濟增長面臨的壓力具有深刻的社會根源。“十一五”時期,中央實施了一系列新的社會政策并取得了重大進展,但仍存在著分配結構不合理、基本公共服務總體供給不足等問題,這是形成“國內消費不足、產能相對過剩”的重要原因。例如,我國幾億農村人口的投資和消費需求潛力引人注目,被認為是全球經濟版圖上少有的一個亮點。這個潛力的釋放,將對我國經濟增長產生巨大的推動作用。但我國農村居民的消費率從最高點1983年的32.3%,在“十一五”時期的2007年下降到最低點9.1%,24年下降了23個百分點,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的長期缺失嚴重抑制了農村居民的消費欲望。
因此,化解經濟壓力,不僅要調整經濟政策,也要進行社會變革。短期內,采取積極的社會政策,穩定市場、擴大就業,加強對弱勢群體的救助,防止經濟壓力與社會問題的雙向傳導;中長期,需要深化社會體制改革,加強公共服務體制建設,調整收入分配結構,平衡不同群體的利益關系,形成拉動消費需求的重要制度保障。
當前,我國已經進入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利益主體多元化、利益矛盾與沖突常態化已成為社會現實。因此,應當建立“安全閥”機制,將其作為保持社會彈性、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公共產品,成為“十二五”時期社會治理變革的重要舉措。其核心就是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益均衡的機制,即在承認利益分化的基礎上,在公平的原則下,通過法律、政策等手段,構筑有效的談判溝通和意見表達的平臺。(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院長 遲福林 采訪整理:周正平)
來源:半月談 編輯:楊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