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修訂草案將監管范圍拓寬至私募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等機構,并放寬基金從業人員買賣證券、公募基金投資重大利益相關方股票等限制,允許員工持股計劃。
備受關注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據透露,《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已于1月中旬下發,向業內廣泛征求意見。
私募基金被納入監管
該修訂草案將監管范圍拓寬至私募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等機構,并放寬基金從業人員買賣證券、公募基金投資重大利益相關方股票等限制,允許員工持股計劃。
比較現有《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中第二條出現“公開或非公開募集資金”字樣的表述,另外將原規定中“其他證券投資品種”改為“投資品種”,去掉“證券”兩字。
業內專家分析,這意味著此次修改將私募基金、PE、VC、券商集合理財計劃、信托投連險等都納入監管體系,同時也為其他投資新品種預留空間。
值得關注的是,修訂草案專為非公開募集基金開辟一個章節。根據草案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私募基金在符合一定條件之后,可以開展公募業務。
員工持股計劃放行
對于從業人員買賣證券和員工持股計劃,該草案第十七條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買賣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避免與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第十四條規定,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募基金投資托管行股票、股東承銷股票和規定的其他重大關聯交易被豁免,應當遵循防范利益輸送、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來源:廣州日報 編輯:鄧京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