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鼓勵“走出去”又要監管
盡管兩個《辦法》的出臺,讓央企以后在海外投資的監管方面有法可依,但是,對于虧損責任的認定,燕京華僑大學校長華生仍表示擔憂。他認為,分析目前我國央企境外投資多以資源性收購為主,初期投資較大,且這與國家戰略密不可分,這種投資短期內難以得到回報,但是其控制的資源和礦山數量對于國內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因此他建議,未來對于虧損的認定不能以一時一地的盈虧為依據,否則會使經營者更傾向于無為而治。
“對海外國有資產流失后的具體處罰措施都沒有明確的說明?!睂O飛表示,兩個《辦法》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孫飛建議,對央企的海外投資,國家在政策上要區別對待,既要有鼓勵的,有限制的,也要有不干預的,要差別化對待。對于一些中國所稀缺的并且能為國計民生帶來巨大利益的投資,國家在政策上應當給予稅收、資金、法律等方面的支持,最大限度地維護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
來源:人民日報 編輯:馮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