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著“戲法”多收費
記者在北京、廣東、江蘇等地調查發現,造成“收夠了還收”和“延長收費期”的情況,主要是有關管理方在收費手段上“變戲法”:
一、變“性”。首都機場高速公路在收費3年多后,于1997年改變了經營性質,成為經營性道路,被重新批準收費30年。京石高速在收費12年后,1999年被轉為經營性道路,重新批準收費30年。
二、變“質”。按照規定,高速公路收費只能用來償還貸款、道路的養護以及相關管理成本等,不得挪作他用。但是,在各地的實際操作中,卻執行統貸統還,例如廣東省的廣佛、廣深高速這樣熱門線路的收費除了還本付息外,很大一部分要用來補貼那些尚不賺錢的高速公路,以及新高速公路的建設。
三、變“臉”。一些高速公路由于在境外上市或是引入了外資,也成為收費難以撼動的一個原因。例如首都機場高速就是因為在香港上市,新的30年的收費期已經向股民承諾過。而廣州市的華南快速路也是因為由香港企業投資,對改變收費政府做不了主。
“三變”是造成這一問題的直接原因,而更深層次的原因是我國現有收費公路管理政策法規存在滯后和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