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江蘇網5月21日訊因為開發商欠繳土地出讓金,國土部門始終不給購房人施某辦理土地使用證。省高院昨日在官方微信上公布這起案例,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判決國土部門的行為無法律依據,應當承擔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任。
原告施某訴稱,2009年3月,其與山水房產公司簽訂華門花園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并取得該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后其多次前往江寧區國土局辦理土地使用證,但對方均以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因山水房產公司存在變更原出讓時用地條件,超容積率建設未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行為為由,拒絕為其辦理。施某認為,被告不給房屋辦理土地使用證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為涉案房屋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被告辯稱,原告購買的商品房項下的土地因開發商存在突破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用地條件的違規行為正在處理,導致無法辦理土地分割登記手續;山水房產公司未依法足額補繳土地出讓金,故其無法辦理土地分割登記手續等,其尚不具備為原告辦理土地登記的條件,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不予對原告的涉案房屋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的行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遂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責令被告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30日內履行為原告施某的房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法定職責。 (顧敏)
原標題:未繳土地出讓金就不給辦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