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0月22日從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圍繞立案、庭審和執行等訴訟活動,省法院與省司法廳聯合下發《關于建立法官與律師良性互動機制共同促進司法公正的若干意見》,對全省法官和律師的權利與義務做出明確界定。
《意見》指出:法院應當設立專門的律師閱卷室,為律師依法查閱、復制、拍照案卷材料等提供便利,法院應當設立律師接待調解窗口,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庭審中,法官要依法保障訴訟各方的陳述、答辯或辯論權利,不得無故打斷律師發言。法院將裁判文書送達當事人的同時,及時送達律師。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法院可邀請律師協助案件執行或委托律師進行調查取證。
律師要引導當事人合理表達訴求,提出具有現實性、可操作性的調解意見,推動案件有效調解。律師出入法院、法庭不需安全檢查,出示律師證、出庭通知書或其他手續即可。庭審中,律師應當遵守法庭紀律和庭審秩序,尊重公訴人、當事人和對方代理人,配合法官依法有序完成庭審。律師要向當事人客觀分析一、二審判決結果,引導其理性決定是否上訴、申訴,不得違背事實和法律,或出于不正當利益鼓勵當事人上訴、申訴,對于法官向律師作出的判后答疑、解釋,律師應當準確地傳遞給當事人。
《意見》還明確六項法官和律師良性互動機制,包括建立聯席會議、信息共享、交流培訓、業務銜接等。對于法官和律師因違反職業操守引起的違紀違法案件,要求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通力合作,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