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政府出臺《沈陽市罰沒財物管理辦法》
“罰沒財物去哪兒”有了明確說法
“罰沒財物充公”是人們耳熟能詳的一句話,可是,被執法機關罰沒的財物將如何保管、處理,才能真正確保其繳存國庫,而不是被個別人中飽私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12月9日,記者了解到,《沈陽市罰沒財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即將下發執行,其中針對不同種類的罰沒財物,均作出明確的處理規定。
罰沒物品處置有點“任性”
“隨著沈陽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推進,執法機關執法力度不斷加大,執法機關罰沒財物的數量不斷增加、領域不斷擴大、品種不斷增多,罰沒物品管理與處置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市政府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說。
從罰沒財物管理上看,由于各執法機關沒有獨立規范、功能完備的物品倉庫,有些罰沒物品露天存放,或者與易燃物品和其他雜物混放,存在不安全因素;有些機關罰沒財物存放多年無人清理,自然損壞嚴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此外,由于現有規章制度不健全,罰沒財物處置存在隨意性,有的執法機關將罰沒財物自行變價,有的長期不上繳國庫,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國有資產流失。
罰沒物品處理有章可循
《辦法》明確,罰沒財物屬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滯留、挪用、借用、調換、私分或者擅自處理。罰沒錢款及物品變價款,要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今后,執法機關要實行罰沒物品收繳和保管相分離,建立罰沒物品登記、驗收、保管、交接、注銷等管理制度,防止罰沒物品毀損、短缺和變質。
《辦法》針對不同的罰沒物品提出不同的處理辦法:產權清晰、無權屬糾紛并適合機關事業單位使用的,上繳國庫;金銀及其制品、外幣,不具有收藏價值的,交專管機構或專營企業按市場價收購兌換,取得的變價收入上繳國庫;有價證券,送有關單位按市場價轉讓或兌付,收入上繳國庫;專賣品,委托專賣部門依法處理,取得的收入上繳國庫;鮮活商品等易損毀、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經檢驗檢疫合格的,送有關經營單位收購,收入上繳國庫或者無償調撥給社會福利機構;古玩、字畫等文物,移交文物部門按規定處理,允許流通的,委托有資質的機構拍賣,收入上繳國庫,不允許流通或有入館收藏價值的,由文物部門管理。
對于罰沒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移交林業、農業、水利等部門處理;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劇毒化學品、易爆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移交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處理;執法機關扣留或法院判決沒收的走私車輛,移交海關處理;在相關部門登記備案但無法提供車輛相關手續的機動車,交車輛報廢機構處理;無產權證的房屋等不動產,委托相關機構公開評估、拍賣。
此外,還有一些罰沒物品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可依法予以銷毀,包括:不能作技術處理或處理后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明令淘汰并禁止使用的;假冒偽劣物品、醫療器械等;毒品和毒品原植物、淫穢物品、吸毒用具、賭博用具等違禁品;危害國家安全的物品、器材;檢驗檢疫不合格的鮮活商品等易損毀、變質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銷毀時,財政部門要派人監督、記錄,并全程錄像、存檔。
執法機關經費不得與罰沒收入掛鉤
目前,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罰沒財物何時上繳國庫,現有的管理制度均無規定,因此在具體執行中有很大差異,有的執法機關罰沒財物甚至長期未上繳國庫。為解決這一問題,《辦法》規定,執法機關應當自結案后3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提出上繳申請或者處置意見。罰沒物品的拍賣收入或其他形式的變價收入,要在5個工作日內上繳財政。
《辦法》明確,罰沒物品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執法機關的經費不得與罰沒收入掛鉤或者變相掛鉤。罰沒物品收繳、保管、處置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執法機關承擔,不得轉嫁到被處罰單位或個人。
如果擅自將罰沒物品留用或不按規定處理,未將罰沒物品及變價收入按規定上繳財政,而是存入本單位賬戶、“小金庫”或截留、私分、挪用的執法機關,不僅要被追繳罰物,還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此外,在現有的罰沒財物管理制度中,僅將行政機關罰沒財物列入管理范圍,但關于司法機關罰沒財物如何管理未作出規定。為此,《辦法》明確,將司法機關罰沒財物列入管理范圍,同時還規定,那些應當上繳財政的無主物品和執法機關依法收繳的贓款贓物,也參照《辦法》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