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別走,你別我了,還想開走嗎?你們都下車!”昨日早上8時,一名男子在大東區東陶路的早市上攔住了一輛要去救人的120急救車,并阻止急救人員下車。警察到達現場后,這名男子則快速逃離。此時,樓上的等待急救的患者已經停止了呼吸……
3月7日8時許,大東區東陶路黎明百姓超市門前,一名年輕男子雙手各拿一個笊籬使勁拍打一輛120急救車,“你趕緊停車,你下來!”超市門前是個早市,馬上就圍滿了人,120急救車司機搖下窗戶,男子情緒激動地說:“你知不知道別我車了?你別完我車就走啊?”急救車司機稱,沒注意,而且也不是有意的,“有人打120,我們是去接病人,有些緊急。如果我們的車要是剮到你的車了,可以撥打122解決。”
年輕男子并不滿意,雙手拿著笊籬不斷指著急救車,堅持讓司機給一個說法。這時,一名年輕女子從后面追了上來拉開情緒激動的男子。女子稱,他們駕駛一輛灰綠色的面包車由東向西在最右側車道行駛,這輛120急救車超車,超車時狠狠地別了一下他們的面包車,“多虧及時踩剎車,不然我們肯定就撞到他車上了。”
男子被別后很氣憤,把車停在原地,下車追趕120急救車,而急救車正好遇到早市行駛緩慢了下來,被男子追上。這名男子的笊籬是從早市上一家賣油條的攤位上拿的。之后,女子使勁地拉住男子,120急救車繼續向前開走進入了小區中。
本以為一場鬧劇就這樣結束了,可能是該男子越想越生氣,隨后又從油條攤上拿起一把切面刀,快速跑進120駛入的小區,繼續討要說法。看到男子手中握刀,而且情緒異常激烈,不斷地大聲呵斥司機,急救車上沒有人敢下車。此時,急救車一圈圍了不少的居民,聽明白事情的來龍去脈后,大家紛紛勸這名男子,“人家也不是故意的,也是著急救人,你也得體諒一下。”甚至有看不下去的居民說:“給執行任務的110、119及120讓路,這是基本常識,你難道不懂嗎?”
無論大家怎樣規勸,該男子仍然不依不饒,撥打120急救熱線的家屬來到樓下說情也無濟于事。無奈下,急救人員和家屬都分別撥打了110報警,見到對方報警,男子快速離開小區。當急救人員趕到患者家里時,患者已經沒有了生命跡象,宣布死亡。此時,距離男子第一次攔住120急救車已經過去了半個小時。
家屬稱,患者患有癌癥,發現情況不好就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對于男子因個人情緒而阻攔急救車的行為,居民紛紛譴責,“太年輕,因為自己不開心就肆意妄為,不管是不是因為他耽誤的搶救,他都應該受到處罰!”中午時分,死者被96144車拉走。而對于家屬想要如何處理這件事情,由于看到家屬正在籌備后事,記者沒有進行打擾。
2004年5月開始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條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對于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可對阻礙者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另外,2007年5月1日起施行《遼寧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執行標準規定》中第27條第8項規定,不避讓正在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或者正在作業的道路養護車、工程作業車的,處200元罰款并扣3分。
2013年3月1日實施的《沈陽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辦法》中第22條規定,針對急救車在接送病人時,行人和行駛中的車輛遇到執行任務的社會急救醫療車輛應當主動讓行。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對于執行急救任務的急救車輛應當優先放行,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急救車輛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在禁停路段可以臨時停放。另外在第24條中還規定,禁止包括阻礙執行急救任務的救護車通行的擾亂社會急救醫療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