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車輛發生肇事,車主要不要擔責?5月18日記者從和平區法院獲悉一案例,因出借人無過錯,由借車人賠償。
2013年4月6日12時45分許,陳某借用父親車輛行至和平區文體西路時,與騎自行車的楊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楊某右鎖骨骨折。經交警部門認定,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法院認為,陳某因肇事造成楊某受傷并發生損失,在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供證據證明車輛所有人、出借人存在過錯的情況下,車輛使用人陳某應對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因車輛已投保,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超出限額的,由陳某承擔。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賠償10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