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新車的車險投保人來說,因為“次日零時生效”條款的存在,都會面臨保險“空白期”的尷尬。5月25日,市法院以案例指導的形式宣判——“次日零時生效”條款無效,基層法院將會參考此判決同案同判。此舉將會改變保險公司訂立“次日零時生效”條款的約定,因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該條款將會在新車保險中退出歷史舞臺。
剛簽完保單車就肇事了
2012年11月7日下午,沈陽某汽車貿易公司員工董某為單位車輛辦理臨時牌照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后,回公司途中發生交通肇事。一輛車為躲避董某駕駛的車,將坐在馬路邊石上的行人劉某撞傷。此事故經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蘇家屯大隊認定,董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2013年11月19日,法院判決汽車貿易公司賠償劉某37080元。
好在汽車貿易公司已辦理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可是在找保險公司理賠時卻遭遇拒賠。保險公司的理由是,因為保險期間自2012年11月8日零時才開始生效,而肇事時間提前了8個小時。
“提前8小時肇事”遭拒賠
此時汽車貿易公司才注意到,自己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是“次日零時生效”條款。
不過,汽車貿易公司認為,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針對保單上的“零時起算”條款并沒有與他們進行過協商,是保險公司預先擬定,直接打印在保險單上的格式條款。保險公司本應主動向投保人詢問、提示和說明保險責任的起算時間,由投保人自行選擇,但保險公司并沒有給予任何提示。由于其未盡提示說明義務,該條款應屬無效,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責任限額1萬元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但保險公司堅持認為投保人已在保險合同上簽字,應視為對保險條款的認同。雙方協商不成,只好對簿公堂。
法院判“零時起算”無效
法院認為,交強險保險期間自投保次日零時起算,系保險公司單方擬定的條款。
保險公司有義務提示投保人選擇能充分保障其自身,尤其是不特定受害人權利的保險期間。
本案中,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已就保險期間可選擇這一事項向投保人做了充分說明并就此與之協商,排除了投保人選擇保險期間即時生效的權利,該條款應屬無效條款,保險期間應當自保單生成之時起算。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給付汽車貿易公司保險賠償金1萬元。
“次日零時生效”為霸王條款
市法院民一庭法官高悅評析此案認為,設立交強險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交強險與社會公眾利益密不可分,主要起到安定社會的功能,而將分散侵權人風險的功能放在次要地位,因此更突出其強制性。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十條規定,被選擇投保的保險公司不得拖延承保。“次日零時生效”保險條款導致的后果是被保險車輛不能及時得到保險的保障,保險公司可以遲延履行保障義務。
因此,該條款的設定屬于拖延承保的一種表現形式。正是由于在現實生活中“次日零時生效”條款的存在,導致出現了一批“真空”保險單的出現,致使相關被害人權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次日零時生效”條款因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應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