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部長助理黃海就《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答中國政府網記者問——
2006年9月12日,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聯合發布了《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10月15日起施行。為便于公眾理解《辦法》的有關內容,日前商務部部長助理黃海接受了中國政府網記者的采訪。
問:當前促銷活動中存在哪些問題?為什么要出臺《辦法》?
答: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零售商的促銷活動十分活躍,對繁榮市場、促進商品流通、拉動消費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零售商的促銷活動也存在一些不規范的行為,主要集中在五個方面:一是不實宣傳。比如,有的零售商在宣傳時,不明示促銷活動的限制性條件、例外商品;有的零售商以虛假的清倉、拆遷、停業等事由開展促銷活動,欺騙消費者等。二是價格欺詐。一些零售商以頻繁打折、降價等方式促銷,以虛高原價迷惑、欺騙消費者。三是限制消費者合法權益。零售商往往規定促銷商品不退不換,或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等名義,免除自己的責任。四是缺乏安全管理措施。一些零售商在開展限時、限量促銷活動時,缺乏必要的安全措施,容易造成經營場所內人員大量聚集、秩序混亂,甚至引發人身傷亡事件。五是違反商業道德,進行有違社會善良風俗的促銷活動。
目前,我國雖有一些規范促銷行為的規定,但分散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等法律及相關規定中,且規定得較為原則,難以直接適用。為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零售業公平競爭秩序,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等部門共同研究制定了《辦法》。
問:《辦法》主要通過哪些方面的規定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答:《辦法》針對促銷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從七個方面加強監管:一是提出開展促銷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二是加強促銷活動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三是規范促銷宣傳行為,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四是規范促銷商品的價格行為,防止價格欺詐;五是明確促銷商品的質量保證責任,確保消費者選購安全商品;六是針對一些特殊促銷形式作出具體規定;七是對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問: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答:《辦法》規定,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不得開展違反社會公德的促銷活動,不得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問:當前零售商的促銷活動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什么問題?《辦法》對此作了哪些規定?
答:近年來,一些零售商在開展促銷活動時,由于事先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導致促銷活動期間人員擁擠、交通堵塞,甚至引發了人身傷害等事件,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為維護良好的購物環境,保障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辦法》規定,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設備和管理措施,確保消防安全通道的暢通。對開業、節慶、店慶等規模較大的促銷活動,零售商應當制定安全應急預案,保證良好的購物秩序,防止因促銷活動造成交通擁堵、秩序混亂、疾病傳播、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問:《辦法》在規范零售商促銷宣傳行為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許多消費者反映,商家促銷宣傳不規范,突出表現為:零售商沒有事先明示必要的、詳細的促銷信息,或明示的信息不醒目、不明確,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辦法》從四個方面對零售商的促銷宣傳行為進行了規范。第一,規定了促銷宣傳的基本原則。零售商的促銷宣傳應當真實、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誤解的語言、文字、圖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二,規定了需要事先明示的具體事項。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促銷內容,包括促銷原因、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的范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等。第三,對有例外情形的明示事項提出了要求。比如,有不參加促銷活動的柜臺或商品,零售商應予以明示,并不得宣稱全場促銷;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條件、附加條件的促銷規則時,文字、圖片應當醒目。第四,嚴格限定明示事項的變更。開展促銷活動后,零售商除因不可抗力,不得在明示期限內變更促銷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