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成都錦江法院對一起未成年人偷盜案件作出緩刑判決,并對被告下達禁止令。這是成都法院系統發出的首張禁止令。
小段(化名)從上初中起,就迷戀網絡。在校期間,經常逃課去網吧上網,基本上是白天在寢室睡覺,晚上在網吧玩到第二天凌晨。
打網游、充Q幣的花費很大,家里給的生活費無法滿足需求,他產生了偷盜的想法。
今年1月的一天凌晨,小段爬管道進入一住戶家中,盜走6000多元現金及一部手機。兩天后,他被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小段已構成盜竊罪,但考慮到他是未成年人,又系初犯,最終判決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同時禁止他在緩刑考驗期間進入營業性網吧。
“如果他違反禁止令,有可能被撤銷緩刑。”主審法官說,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新規定,主要包括3個方面:一是禁止從事特定活動;二是禁止進入特定場所、區域;三是禁止接觸特定的人。對小段作出的禁止令,屬于第二種情況。
在緩刑的兩年中,如果小段進入營業性網吧,就會遭到公安機關的治安處罰。如果違反情節嚴重,還可能被撤銷緩刑,直接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的原判處罰。
法院認為,小段因形成網癮走上犯罪道路,為預防其再迷戀網絡再入歧途,才在作出緩刑判決的同時,下達了禁止令。對未成年人來說,這樣的判決比單一的緩刑判決更具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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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禁止令3次以上將撤銷緩刑執行原判
今年5月3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該司法解釋自5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對違反禁止令行為制定了詳細的處罰規則。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或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尚不屬情節嚴重的,將進行治安處罰。情節嚴重,如3次以上違反禁止令的,應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四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禁止令制度是我國刑罰制度的一個重要創新。
來源:華西都市報 編輯: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