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提請二審
昨日上午,《四川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修訂草案)》第二次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在二審稿中,一審時備受關注的兩個焦點條款: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零點斷網”改為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零點停業”;而遇到危急時刻,“禁止老師只顧自己逃命”的相關規定也有所調整。
一審稿:“零點斷網”二審稿:“零點停業”
一審稿曾提出“零點斷網”,即“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每日零時至8時持續切斷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網絡接入”。中國電信四川分公司和一些成年網民認為,這一規定于法無據,技術操作上不可行,使成年人夜間活動受限,網絡經營者收入下降。
省人大內司委副主任委員沈澗介紹,由于2005年全國9個城市開展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24小時營業試點,網吧通宵營業已成為普遍現象,推行“零點斷網”在執行上可能會遇到較大阻力。因此二審稿改為“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每日零時至八時必須停止營業,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此外,二審稿還強化了對“黑網吧”的監控和查處并建立舉報獎勵制度等。
禁止“只顧自己逃命”改禁止“不優先組織避險”
一審稿規定,“在發生突發事件等危急情形下,禁止教職員工只顧保全自己生命逃離危險環境而不優先組織未成年學生疏散逃避。”
但在征求社會意見的過程中,有人認為,保全自己生命逃跑無可厚非,沒組織學生優先疏散逃避是道德問題,不能上升為法律問題。
省人大內司委審議認為,在突發事件等危險情形下,教師組織學生優先疏散逃避,不僅是職業道德問題,更是法律義務,教師不履行法定義務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首先,根據《民法通則》的精神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教師是在代表學校履行教育和監護職責。
其次,條例草案的規定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和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的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原則的具體體現。第三,《教師法》規定的教師義務就是“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審稿最終保留了“在發生突發事件等危急情形下,禁止教職員工不優先組織未成年學生疏散逃避”這一表述。
來源:華西都市報 編輯: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