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的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中,《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會三審。三審稿對隨地吐痰行為,規定“責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個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根據三審稿,個人的以下行為也將受到上述處罰:吐口香糖,亂扔煙蒂、紙屑、果皮及食品包裝等廢棄物,隨地便溺;車上拋擲雜物;在非指定地點傾倒垃圾、或者將廢棄物排入城市排水溝、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區域、指定時間燃放煙花爆竹;在露天場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秸稈、垃圾;在住宅區內從事產生廢氣、廢水、廢渣的經營活動;占用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等。
單位有上述行為的,三審稿規定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來源:天府早報 編輯: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