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部分筆錄不能證明為辦案人所簽 商人二審獲勝
在一審庭審中,李永奎一方發現,西充縣公安局向西充縣人民法院提供的部分證據有問題。
“部分筆錄中,辦案人員簽名不一致。還有一份受案登記表寫的報案時間是15時,而詢問筆錄卻是14時許。這些細節明顯不符合常理。”李永奎當庭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對西充縣公安局提交的詢問筆錄和辨認筆錄上的民警簽名筆跡做鑒定。
西充縣人民法院受理了李永奎的申請,并在2013年12月20日終止訴訟,同時委托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
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給出的鑒定意見(記者郭洪興攝)
2014年1月26日,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西充縣人民法院委托的12份證據進行鑒定后,結論如下:鄧某某、羅某的詢問筆錄系兩名辦案民警親筆簽名;肖某某、楊某某、呂某某的詢問筆錄中只能認定一名辦案民警親筆簽名,另一名辦案民警的簽名不能認定;鄧某某、肖某某、羅某、陽某、范某某5人的辨認筆錄中只能認定一名辦案民警系親筆簽名,另一名辦案民警的簽名不能認定;楊某某、呂某某的辨認筆錄均不能認定是兩名辦案民警親筆簽名。
對此鑒定結果,西充縣公安局沒有提出異議。
然而,一審李永奎卻敗訴了。他表示不服,遂上訴至南充中院。
10月24日,本案在南充中院二審開庭。
南充中院在審理中認為,上訴人李永奎與西充實驗駕校之間存在民事糾紛,對土地使用、綜合樓的歸屬民事案件尚未處理,故西充縣公安局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李永奎關閉實驗駕校綜合樓電源并將駕校學員從辦公樓中趕出來”證據不足、造成多人受傷的證據也不足。同時,通過鑒定筆錄中看,警方辦案材料中有10份筆錄不能證明是署名人本人所簽,其行政程序缺乏正當性;還有5份詢問筆錄的調查人員,在同一時間又在組織制作辨認筆錄,不符合《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第四十條“在調查取證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兩人,并表明執法身份。”
最后,南充中院判決李永奎勝訴,李永奎所交8000元筆錄鑒定費由西充縣公安局負擔。
【新聞背景】
2013年9月底,一則“西充老夫婦縣委門前服毒救兒,其子已暫緩拘留”的消息在網上引發爭議(人民網四川頻道曾報道此事:《網傳西充老夫婦縣委門前服毒救兒記者調查:喝藥的背后 》、《“西充老夫婦縣委門前服毒救兒事件”追蹤記者調查:糾紛背后隱藏著“土地使用性質被改變”》)。李永奎正是該消息中服毒老夫婦的兒子。
2013年9月28日,李永奎帶人到品正公司和實驗駕校共用的通道上砌圍墻,遭實驗駕校負責人王某某的母親及家人阻攔,雙方當場發生抓扯。西充縣公安局晉新派出所民警接到報警后介入調查,將李永奎等8人行政拘留。
9月30日,李永奎的父母來到西充縣委為兒子喊冤并喝下了農藥,被送進西充縣人民醫院搶救。
庚即,西充縣公安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副局長郭智對外公布稱:9月28日,李永奎請來28名社會閑雜人員到駕校鬧事后被行政拘留。網上所傳其父母說李永奎被冤枉拘留不實,自己就曾多次到現場處理過雙方糾紛,警方拘留李永奎的理由合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