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默契平靜:真實離異后的善意謊言
起訴離婚與判決生效
到了2001年2月,我與宋雅紅已分居接近四年,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我又找不到她,于是便在衡水市中院起訴離婚。之所以選擇在衡水中院起訴,因 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于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的訴訟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時我的經常居住地就在衡水,且我起訴的財產標 的額超過50萬元,根據當時級別管轄規定,我在衡水中院起訴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現在宋雅紅指責我在衡水中院起訴與法不合,對此,我沒有必要辯解。
我的起訴書送交法院后,法院據此立案受理。案件審理期間,我得到的正式反饋是:因我無法提供宋的下落,法院到其原住地調查確認其不在該處居住已有一年以上,依法做了調查筆錄,并依法公告送達了起訴書和開庭傳票。
現在宋質疑調查筆錄的真假、公告送達流程的合法性,這一點,我不是辦案人員沒有資格去做解釋,但我希望并相信法院能夠查清當年辦案過程中的事實,雖然已時過境遷,但相關人員依然健在,完全可以還原真相,給公眾一個正面答復。
況且,我有2001年2月1日法院開具的收取訴訟費的單據,在當年的《人民法院報》也可查到公告送達的記載。這是當時發生的客觀事實,是任何人都偽造不了、也抹煞不掉的。
2001年7月28日,我與宋雅紅的離婚判決正式生效,我們13年的婚姻關系宣告解除。對法律文書中瑕疵的說明
宋雅紅現在在媒體上稱,當年的離婚判決錯誤百出,以此大做文章,聲稱這是造假判決、無效判決。我承認文書中確有瑕疵,這一點我不想避諱。因我沒 有聘請律師,在起訴書的起草過程中,宋雅紅的名字還有兩個兒子的出生日期以及杜澤龍的名字出現了錯誤,而法院在找不到對方的情況下,便根據我遞交的起訴書 下達了相關文書以致造成筆誤。這里,我也借這個機會向媒體就這些筆誤作一解釋說明。
關于次子杜澤龍的姓名登記變更問題。次子跟我生活后,在生活中我們親朋好友都習慣的喊他“二龍”,在學校和各種書面表達上則一致稱為“杜澤 龍”,我在起訴離婚時,也是按照這個名字書寫的。后來直到2007年才把最初宋雅紅單方在公安局登記的“杜則剛”正式更改過來。戶籍登記名字與實際使用名 字不符這也是生活中比較常見的。宋雅紅等對此揪住不放,認為次子07年才改名為“杜澤龍”,而01年的判決書就已使用這一名字,以此推定判決書是07年以 后做出的,這種判斷顯然是武斷的。
關于判決書中我的出生日期問題。我向法院提供的是我實際的出生時間,這個前文我已說過,現實中實際出生日期與戶籍登記的日期不一致的情況也比比皆是,我無須過多引證贅述。
關于宋雅紅名字錯誤問題。起訴書中宋雅紅的名字寫的是“宏”,這也是筆誤之一,這是因為起訴書是由我口述、他人代筆的,成文后我未能檢查甄別出來,所以出現了這個錯誤。
還有長子與次子出生月日顛倒問題,也是因兩個兒子所有的身份證件都被宋雅紅帶走,我記憶偏差無法查證所致。
宋雅紅因為原判文書存在的上述瑕疵,推定我與她的離婚案是假案、判決是無效判決,這種論調是很蒼白的。即使有瑕疵也不應定論為假案、無效判決, 何況這些瑕疵已由法院作了裁定補正。在這些問題的出現上,我確實應承擔起訴書提供資料失誤的責任,但這并不能影響案件的真實性。這些問題反而恰恰說明了這 個案子的歷史客觀存在。如像宋雅紅所稱我與法院合伙“做假”,我何不做的天衣無縫?豈能出現這些低等的不應該出現的錯誤呢?
約定的善意謊言
離婚之后,我與現在的女友在交往中產生了感情,生活到了一起,并生育了一個女兒。
我與宋雅紅在分隔四年多之后,2002年4月,宋突然不期而至,闖到我姐姐家里吵鬧,我也聞訊趕來。
依舊是爭執、吵鬧,然后理智的坐在一起談判。雙方都認為,離婚已經是事實,這份感情已經徹底破滅無法挽回,宋雅紅也認為已經沒有必要再就此事作 無謂糾纏,關鍵是如何處理孩子方面的問題。當時我們達成了一個共識,認為現在孩子還小,在未成年以前不要讓他們知道父母離婚的事實,而且次子不知道宋是她 的生母,這么小的年紀不能接受這樣的重大變故,等年滿十八歲再向他們說明真相。這是我們的一個共同約定。但是作為條件,宋雅紅提出,她同意次子由我撫養, 但長子必須跟她一起生活,并且她和孩子所有的家庭、學習開支都由我來承擔,用她的話說,要給你兒子好的教育和生活,這個錢必須你來資助。我很痛快的答應了 她。從那以后,她和兒子的所有開支都是由我來承擔、資助,包括購房、置家俱等,她定期拿票據和白條到我父親那里報銷,我從來沒有卡過一次。
宋雅紅在電視上信誓旦旦的說這么多年沒有從我這里拿過一分錢,這完全是歪曲事實。這么多年來,我對宋的資助超過一千萬元,歷年來給她從銀行大宗轉帳的記錄以及放在我父親那里的一些原始報銷單據現在仍然可以查找到。
宋現在還宣稱她苦尋兒子十多年,期間倍受思念煎熬,這種說法是不真實的。次子跟我以后,先是在衡水和我一起生活。這期間宋下落不明躲著我,更談 不上去找我和兒子,我那時天天在衡水焊管廠,她可以搬家,但我卻不能遷廠,她不是不知道,可她從來沒有露過面。到了2001年,因我實在沒有更多精力和時 間照顧次子,便將他送到了北京我姐姐家里,后來我又到山東創辦日鋼,更是沒有時間,孩子便一直跟著我姐。我姐姐和我父母同住一個樓洞,住址宋雅紅一清二 楚,孩子2002年就讀于北大附小,2008年升學到北大附中,初中現已畢業,這是完全公開的。“苦尋找不到”何曾有過?是宋雅紅從未主動要求見孩子,我 哪里有任何藏匿拒阻? 宋雅紅此說,無非是打“悲情牌”,博取公眾的同情。
因為與宋雅紅有了不向孩子說明真相的約定,我又做了我女兒母親的工作,為了兩個兒子健康成長,我與她暫不結婚,等孩子成年后或能夠接受這個事實 了,再與她登記領證公開舉辦婚禮。說到這里,我也特別感謝我的女友,她的胸懷讓我非常感動,作為一個女人,沒名沒份的跟了我這么多年,還為我生下了一個女 兒并撫育她成長,從我離婚至今從未在前妻與兒子的問題上讓我為難,這是難能可貴的,我真的覺得這許久以來我欠她很多。
在這種善意謊言的約定下,我與宋各自相安無事的過了六年,而兩個兒子對我們已離婚的事實毫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