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從3月1日起實施的地方法規規定,華僑參加人大代表選舉,歸僑可憑境外經歷評職稱,在上海就業的華僑可以參加社會保險。
新修訂的《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簡稱“新辦法”)新增加了兩款:“市人民代表大會以及歸僑人數較多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以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名額的歸僑代表”;“區、縣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在本市的華僑,可以在本市原籍地或者出國前居住地依法參加選舉。”
“華僑參加人大代表選舉問題,是近年來在上海投資創業、生活居住的華僑反映比較強烈的權益訴求之一。‘新辦法’的修訂實施,不僅體現了政府對華僑這一特殊群體的重視和關愛,也是僑務工作依法行政的重要標志。”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主任崔明華對新華社記者說。
據介紹,與1999年版的“老辦法”相比,“新辦法”全部36條62款幾乎是新內容,只有2條3款與“老辦法”內容一致。“凝聚僑心、匯集僑智、發揮僑力、維護僑益”的指導思想,貫穿了“新辦法”修訂工作始終,而以人為本的“民生”特色尤其鮮明。
“新辦法”第一次規定:“歸僑在本市工作一年以上并從事專業工作的,可以參加本專業職稱資格評定,其在境外的本專業工作年限和成果,可以作為本專業職稱資格評定的依據。”
針對歸僑、僑眷和華僑普遍關心的社會保險問題,“新辦法”明確規定:“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歸僑、僑眷,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在本市就業的華僑,其社會保險的登記、繳費、申領、中止、終止、支付、清算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崔明華解釋說:“這些規定意味著參加社會保險的歸僑僑眷可以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明確了在上海就業的華僑可以參加社會保險。”
“新辦法”還規定,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歸僑、僑眷及其境外親友投資興辦的企業的需要,在政策咨詢、資金扶持、信息需求等方面提供服務,協助其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新辦法”把權益保護對象由“人”擴展到了僑資企業。
上海現有歸僑約1.8萬人,其中近3000人為上世紀50年代回國的早期歸僑,他們中的一部分人由于生活困難,長期需要救濟幫助。此次“新辦法”保留了對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的歸僑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內容,同時將這一對象范圍擴大到僑眷;“新辦法”還鼓勵各類慈善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對生活困難的歸僑、僑眷給予扶助。
上海瑞華(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裁帥鴻元1992年從瑞典回國創業。他認為,“新辦法”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比較全面回應了歸僑僑眷以及海外華僑的訴求愿望。
來源:新華網 (記者 吳宇) 編輯:馮媛 許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