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上海一中院就原上海泛鑫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江杰集資詐騙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陳怡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江杰被判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8億余元,不足部分責令退賠。
昨天的宣判于10時30分準時開庭,不到10分鐘即結束。法院查明,陳怡與他人合謀,將20年期壽險產品虛構成年收益10%左右的1年至3年期保險理財產品,騙取投資人資金,并將騙得的資金以返還保險公司手續費的方式套現。2010年2月至2013年7月,陳怡、江杰招聘400多名保險代理人,由代理人或通過銀行員工在蘇浙滬等地向4400多人推銷虛假保險理財產品計13億余元,套取資金10億余元。至案發,共造成3000余人實際損失8億余元。
2013年7月28日,陳怡、江杰發現資金鏈將斷裂,遂將近5000萬元港幣轉移,并攜帶83萬余歐元等現金和首飾、奢侈品等財物潛逃境外。同年8月19日,陳怡、江杰在斐濟被抓獲。
庭審中,陳怡對犯罪的基本事實沒有異議,但辯稱自己的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罪,而是職務侵占罪。江杰亦辯稱自己的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其辯護人認為,本案系單位犯罪,江杰實施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窩藏罪。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造成3000余人實際損失8億余元,數額特別巨大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均構成集資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兩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雖有區別,但尚不足以區分主從犯。綜合到案后各自的認罪態度、犯罪數額,可在裁量刑罰時予以體現。法院宣判后,兩名被告人沒有當庭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
針對案件審理過程中,控辯雙方爭議的三個焦點問題,一審判決逐一進行分析和回應。
一、為何是個人犯罪,而非單位犯罪?
本案被告人陳怡等的違法所得不歸單位所有,“長險短做”的經營模式不能創造任何利潤,單位并未獲益,且陳怡將套現部分中的1.2億元用于個人揮霍。同時,自2010年2月至案發,泛鑫保險等公司經營的唯一業務就是銷售虛假理財產品,屬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故本案不屬于單位犯罪而應認定為個人犯罪。
二、陳怡的行為為何不構成職務侵占罪?根據《刑法》相關規定,職務侵占罪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主管、管理或者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實施了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本案中,被告人陳怡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欺騙的行為及針對不特定人群實施詐騙等特點,系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故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三、江杰的行為為何不構成窩藏罪?
窩藏罪系指行為人實施了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前提條件是行為人與犯罪人無事前的通謀。作為保險行業從業者,江杰明知泛鑫公司的實際情況,卻仍然幫助陳怡擴展業務。泛鑫公司資金鏈斷裂之后,又與陳怡共同聯系辦理移民手續,通過非法渠道將國內資金轉移境外等。綜合這些事實,可以認定江杰的行為不構成窩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