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政策,如果父母健在,他們名下的滬牌可以“流轉”至子女名下;倘若他們去世,子女則無法繼承這張滬牌。商報記者在近日采訪中獲悉,現如今隨著滬牌“價格”的走高,有關滬牌的爭奪糾紛在離婚案中呈現增多趨勢,而一旦牽涉到“滬牌能否繼承”的爭議,多數離婚案件都以庭外調解來解決,由于缺乏法律支撐,此類案件經常讓法官們為難,為此,市人大代表、上海恒建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潘書鴻呼吁為滬牌制定《上海市公共資源管理條例》。
滬牌財產爭議大多調解
王女士(化名)與秦先生(化名)婚后為丁克一族,前幾年秦先生赴國外工作,王女士負責照料家中4位老人,出于善意,去年王女士駕車帶4位老人外出郊游,不料途中遭遇重大車禍,4位老人突然辭世,王女士僥幸逃生,汽車已經面目全非,只能報廢處置,剩下的只有那張滬牌。秦先生聞訊后回國處理后事,夫妻雙方因車禍反目,執意離婚,滬牌讓兩人鬧得面紅耳赤。原來,這個家庭內擁有2張滬牌,其一在秦先生父親名下,另一張在秦先生名下,秦先生認為,父親名下的滬牌應該歸自己所有,而王女士認為,這2張滬牌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那么,秦先生能否繼承父親名下的滬牌?而秦先生名下的滬牌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予以分割?去年滬上某區法院雖受理此案,但卻因缺乏相關判決依據而遲遲無法宣判。原來,根據現行的滬牌政策,滬牌可以流轉卻不可以繼承。最終這場官司以夫妻庭外調解解決。該法院事后以此案為例向市交通委提出法律建議書,希望能夠推動有關部門針對牌照的“屬性”予以明確。
上海泰吉十方律師事務所范婭婷律師告訴商報記者,她接收的離婚官司中,也有關于滬牌財產分割的爭議,但最后都是調解解決,“計算按照現行價格,就像房產一樣,車和牌照不能分離,比如車價值10萬元、牌照值7萬元,總價值17萬元,一方得車及牌,他就拿出8.5萬元給另一方。”
高朋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丹丹這些年主打離婚案,根據她的經驗,車與牌是不分家的,“離婚中車牌可以作為財產分割,且以判決當月拍賣市場成交價為主,但是車牌是不可以繼承的。”
是通行資格還是物權?
常年關注滬牌的市人大代表潘書鴻就滬牌財產性等話題與市交通委主任孫建平展開過正面“交鋒”。
潘書鴻代表認為,滬牌是種財產性權利,理應可以繼承。而孫建平主任的意思是,目前對車牌的定性是“中心城道路通行資格”,根據市場手段來配置,并非物權,不能繼承。
那么問題就來了,既然“通行資格”不是具備“物權”的“物品”,那在上海居然還需要通過競拍的方式來獲得這么一個資格,而且需要花7萬多元,小小牌照甚至高于某些品牌的車價。“如果是通行權,那么同樣是上海牌照,為何滬C牌照卻不能駛入外環以內?而外地牌照卻可以?”潘代表指出。
可見雖然只是一個“通行資格”,但它能夠加入拍賣,而且需要花費不菲的錢來獲得,因此其本身是存在“經濟價值”屬性的。既然具有“經濟價值”屬性,那車牌就應當是一件“物品”,而且符合《物權法》及《繼承法》。
其次,根據《拍賣法》,通過拍賣行為獲得“物品”,得到初次“物權”后,該“物品”適用于《物權法》。而且整個滬牌拍賣流程有公證人員全程監督,整個拍賣流程合法。既然合法,那么按照《拍賣法》來說,“通行資格”具有“物權”屬性,符合《物權法》,進而也合乎《繼承法》。
另外,《繼承法》中有這么一條:專屬于被繼承人本人的財產權利無法被繼承。專屬于本人的財產權利主要有:國家、集體財產的使用權,包括公共財產的使用權,自留地、自留山、魚塘、果園、灘涂、牧場、草原等的經營權等;對企業的承包權、房屋租賃權、雇傭合同中的勞動權、財物代管權,接受他人遺贈的受遺贈權、扶養費、養老金、撫恤金、生活補助費的請求權,勞動工資的請求權,以及其他與工作或者職務相聯系的經濟待遇,如公費醫療、分配住房等。
“通行資格”若屬于這種權利,則無法繼承。但如今“通行資格”可以進行轉移,如二手車牌拍賣,車牌過戶等。既然能轉移,那么這樣一個“通行資格”權利就不符合上述規定和解釋。
所以業內專家認為,滬牌(“通行資格”)無法繼承與拍牌行為是一個悖論。
[ 代表呼吁 ]
應加快制定公共資源管理條例
市人大代表潘書鴻認為,私車牌照拍賣制度的背后不僅僅是一個政策問題,而是公民對小汽車行使物權過程中的支配權問題,私車牌照拍賣這種帶行政化的導向性行為,無疑阻礙了公民對物權的行使,而且很難算得上是對公共資源的合理分配。
潘代表近兩年來一直為加快制定《上海市公共資源管理條例》而振臂高揮。昨日,潘代表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指出,現行的牌照拍賣制度是由政府的一個部門委托拍賣、發放牌照、收取牌照費用,這些行為看似是為了有效緩解道路擁堵狀況,但從法理的角度來說,卻是對私車牌照設定了行政許可。這一管理行為會引發許多法律層面的問題。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可以依據法定條件設定行政許可,國務院部門規章以及依法不享有規章指定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機關指定的規定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上海市交通管理局是地方性行政機關,并沒有權限指定牌照發放的許可權利,因此,作為行政主體的交通管理局,本身主體就是不適格的,其行使的權利也應被認為不合法。“拋開主體適格問題,就這一行政行為本身來說依舊與法律有駁。《行政許可法》第16條第4款明確規定,地方性法規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做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做出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根據這一條款,上海市交通管理局對于車牌限額,已經屬于增設行政許可的附加條件,且該附加條件明顯違反了上位法的有關規定,其行為直接導致小汽車登記條件的附加,因此違反了現行法律。”
潘代表指出,面對高昂的車牌價,車主們便選擇了異地上牌這一條出路。與上海比鄰的蘇州市,牌照價格依舊維持在幾百元的合理范圍,雖然非上海牌照車需要面對每年到上牌地審核一次和高峰時段不能上高架等一系列弊端。但是,與近8萬元的牌照現行價格相比,這些麻煩在一些購車者眼中并非不可克服,這就形成了大量掛外地牌照卻常駐上海的車輛,這一方面使得本應構成上海財政收入部分的汽車附加費用流入外地,另一方面,更是給上海的交通帶來諸多管理問題。并且,從這個角度來看,牌照拍賣沒有為緩解道路交通擁堵帶來貢獻。
“在現階段還不可能取消私車牌照拍賣的情況下,政府部門需要制定更合理的法律來確保該公共政策的透明度,以此來體現政府的公信力。同時,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會給由私車牌照拍賣衍生出的一系列非法產業鏈以有力打擊,使需要上牌的市民不再受到非法牟利者的負面影響,減小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