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白領李丹(化名)從財務主管崗位辭職后,將前東家拜耳公司告上法庭,稱公司脅迫她辭職。近日,上海一中院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她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的訴請。
去年3月,李丹進入拜耳公司,簽了一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6個月。李丹的崗位是公司某部門財務主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月薪2萬元。然而,試用期還沒過,李丹就辭職了。
去年8月28日,李丹申請勞動仲裁,未獲支持,后訴至法院,聲稱自己辭職是拜耳公司脅迫導致的后果,要求判令恢復勞動關系,支付拖欠工資及加班工資1.3萬余元。為證明自己所言非虛,李丹提交了一份錄音及文字整理材料。
李丹還提交了一份病情證明單復印件,證明自己8月15日高燒導致意識模糊、身體嚴重不適。拜耳公司對這份證據的真實性表示懷疑,且提出李丹從未告知過拜耳公司其身體狀況。因李丹未能出示該份證據原件,故原審法院對該份證據及李丹的證明內容均不予采信,最終駁回其訴請。
二審中,李丹提出,談話中公司要求她在“公司開除”和“主動辭職”之間作出選擇,并強調拜耳公司作出開除決定將嚴重影響她的職業生涯,由此給她造成精神上的巨大恐懼,簽署辭職信違背了她的真實意愿。
合議庭認為,法律上脅迫的認定應當以民事主體作出相關意思表示時其本人或者其親友的人身、財產權益是否受到即刻感受到的明顯危害作為審查標準。錄音內容顯示,雙方勞動合同履行期間,拜耳公司認可李丹的工作態度,但認為李丹的工作能力不能勝任其崗位要求,經過績效改進計劃仍無改善,故決定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但考慮到對職業生涯的影響,李丹亦可選擇辭職。
雙方談話過程中,李丹能夠清晰表達自身的想法,并不存在意識模糊的情況。李丹最后確認提出辭職明顯系其慎重考慮后作出的決定,系她權衡雙方勞動合同不同解除情形所產生不同后果而作出的理性選擇。所以,本案不能認定李丹系受到拜耳公司脅迫而提出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