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
銀行身份識別時有過錯
法院表示,根據相關規定,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一種或者多種措施,識別客戶身份。但本案中銀行除了向公安局進行電話核實外,并沒有采取其他措施。銀行對于“江昌慧”的身份識別應承擔責任。
綜合調查結果,證實熊某是存款人的證據明顯優于否定的證據,因此法院認定熊某是賬戶的真實持有人。
另外,法院認為熊某在2000年4月1日前的存款行為并未違反相關規定,因此他在這個日期前的存款行為是有效的。法院還認定熊某存款時并未主動提供身份資料,違反了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此后的存款行為歸于無效。同時,法院認為銀行方面在熊某存款時沒有要求他提供身份資料,也應承擔一定的過錯。
法院據此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熊某在2000年4月1日前存入的存款有效,銀行應歸還其存款本息,而此日期后的存款無效,銀行應返還其存款本金,合計存款本息90萬余元。該院宣判后,雙方都表示服從判決,沒有提出上訴。
法官提醒:
類似情況應盡快辦理
該案法官表示,本案實質上是一個新舊法沖突的問題。
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在存款“實名制”實施前,以虛名開立銀行賬戶的存款人應盡快到銀行辦理相關手續。如在此日期后第一次存款的,可辦理虛名轉實名的手續。否則,虛名存款人應盡快注銷虛名賬戶。
盡量避免因時間流逝,使得相關證據難以收集或流失,導致無法證實存款人的身份而喪失權利。
來源:廣州日報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