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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措施:能否取保候審
郭志平(房山區檢察院副檢察長):根據我國現狀,危險駕車案件還會增多。監視居住一個嫌疑人,在公安、檢察機關方面,至少需要6到8個人,從節約訴訟資源的角度來說,顯然不太合適。我認為,這些案件最好還是走取保候審程序。
楊雄(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取保候審是一個很好的方法。保證金要收多少錢呢?像高曉松比較有錢,收多少錢都不在乎。是否可以動用社會的力量來參與取保候審的監督。在江蘇、浙江,動用了企業,利用企業來監管取保候審,這一點不違法。此外,美國還有一種人是職業的保釋人,這種人很厲害,如果他交了保證金,然后你溜掉了,他會想方設法把你找回來,要不然他就會有很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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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權:誰來界定“情節顯著輕微”
張凱(房山區檢察院副檢察長):關于“醉駕”的情節認定,公檢法三家已經有兩家發出了聲音,法院系統說要考慮刑法總則的第13條規定。公安說“醉駕”一律按刑事案件立案。從規定上來看,(兩家)沒有什么錯誤,從理論上來講,也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這個問題社會反應比較強烈,呼吁要盡快出臺司法解釋,對什么是情節輕微,要有一定的規定。
王新環(市檢察院公訴一處處長):最高法的通知很難說是司法解釋,但是類似于司法解釋。“醉駕入刑”剛剛開始,加之司法公信力不高,所以我們檢察機關裁量權的行使要更加謹慎,謹慎的辦法就是嚴格執法,凡是符合這一點的,我們就應訴到法院去。
此外,由于司法公信力不高,裁量權如果適用(不好)的話,社會(輿論)可能會在道義上說,“刑法規定的這么好的東西,結果變成了一個任意執法和選擇執法的橡皮筋了”。
來源:人民網-《京華時報》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