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樂說,王靜的行為給他造成了嚴重的身體傷害和極大的精神痛苦,并已觸犯刑事法律。王靜人身危險性及暴力傾向嚴重,雙方感情已徹底破裂,他無法繼續與王靜保持婚姻關系共同生活,因而起訴要求離婚。
為了證明自己的說法,郭樂還向法庭提交了單位出具的證明,單位證明顯示他和王靜婚后經常發生矛盾,多次調解均無效。此外,郭樂還放棄了對王靜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索賠,并放棄了夫妻共同財產。
王靜不同意離婚,她認為雙方的感情并沒有破裂。結婚初期兩人的感情還是不錯的,轉折就是在2007年年底因她腿部受傷住院,而郭樂又不去照顧自己,雙方才發生爭吵。
法院認為,兩人原是同學,結婚初期感情尚可。但王靜實施家庭暴力,造成郭樂輕傷(偏重)。因而法院認定雙方當時已有離婚的意思表示,而且王靜的犯罪行為構成了家庭暴力,對于實施家庭暴力者根據婚姻法規定已構成了離婚的法定事由。
來源:京華時報 編輯: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