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時間,應該以車的實際交付日期起計算,而不應以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30天內免費退換車的時間規定太短,不夠科學;而超過5天才提供備用車,時間又太長……《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簡稱汽車“三包”規定)目前正面向社會征集意見。今天,北京市消費者協會針對新規中的一些“關鍵”條款提出建議,希望汽車“三包”能進一步完善。
北京市消協副秘書長屈建輝表示,3年來,汽車質量及服務的投訴量呈明顯上升趨勢,消協系統2009年受理了122件,2010年是149件,今年1至9月已經達到150件。而相關投訴處理起來較為復雜、難度較大。其難點主要表現為:舉證不力、鑒定無門、維權成本高、解決效率低、責任不清、退換車難。
消協方面認為,汽車“三包”的盡快出臺,對規范市場、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都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征求意見稿中還有一些不足之處,期待完善。
“比如,意見稿中的30天免費退換車時間太短了!”市消協秘書長董青說,如果消費者購車后因各種原因未能充分使用車輛,30日內很難發現汽車的質量問題。因此,應考慮消費者的具體使用情況,免費退車是否可以以實際公里數核算較為合理。 D044
“三包”起始時間改為“提車日”
《征求意見稿》第20條:“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銷售商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
消協觀點:消費者購買汽車時,開具發票時間和提車時間不一致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先辦購車手續后提車,單純以發票開具時間計算,對消費者來說,三包期就會減少,包括后面的折舊費、合理的補償費等都會受到影響。因此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時間,應該以車的實際交付日期起計算為好。
提供備用車限定時間應縮短
《征求意見稿》第26條規定:“……包括等待維修備用件的時間,超過5日的,修理商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給予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
消協觀點:超過5天,才提供備用車,時間太長。因為車在“三包”期發生的質量問題,是經營者的責任,其過錯已影響了消費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所謂5天時間的規定需要縮短。
30天內退換改為以公里數核算
《征求意見稿》第23條規定:“家用汽車產品售出后30日之內,出現因產品質量問題而產生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更換、修理。”
消協觀點:30天的規定太短,如果以開具發票時間為“購車”時間,消費者提車時間會經常錯后。再加上驗車、辦牌照等,30天的時間規定并不符合實際且不夠科學。
同時,如消費者購車后因各種原因未能充分使用車輛,30日內很難發現汽車的質量問題。因此,考慮消費者的具體使用情況及目前有些城市對汽車行駛限行的一些規定,免費退車是否可以以實際公里數核算較為合理。
5次修不好再換車于法無依
《征求意見稿》第25條規定:“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不得超過35日;超過35日的,或者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由銷售商負責更換同品牌同型號整車。”
消協觀點:《消法》第45條規定,“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因此,提出所謂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規定,于法無據。盡管可以考慮汽車商品的特殊性,如設計復雜、零部件多等因素,但其規定也應在法律允許的框架之內限定,不能過于隨意。
明確指定質量鑒定第三方
《征求意見稿》中所有列出的質量問題及故障,一旦發生消費糾紛,在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未果的情況下,一般最終都要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鑒定。
消協觀點:在維權實踐中,消費者或消費者組織都會遇到委托鑒定機構難及鑒定費用高昂的問題,而這類問題恰恰是多年來解決汽車消費爭議中的難點。因此希望汽車“三包”規定能明確指定第三方鑒定機構,并在舉證責任方面向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有所傾斜。
修理后產品應保證使用30日以上
消協觀點:在《征求意見稿》第3章修理商義務中,應當參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通貨責任規定》的相關條款,保證修理后的產品能正常使用30日以上,避免同一故障反復維修。
退貨后支付的“使用補償”偏高
消協觀點:造成消費者退換貨的主要原因及責任在于產品及服務質量,因此經營者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而“使用補償”偏高,明顯不利于維護消費者權益。
來源:千龍網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