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問三:當年辦案人員為何沒有
發現呂天喜有智力障礙?
【調查】公檢法辦案人員疏于觀察,工作責任心不強,有失職行為
呂天喜的鄰居石春蟬今年84歲,看著呂天喜長大。她說天喜出生時很討人喜歡,但沒想到,他長大后就是個“二球”,打爸媽,今天偷鄰居一床被子,明天偷別人家的莊稼,四處流浪。
三門峽監獄在呂天喜入獄時就發現了他的智力問題。記者在監獄看到署名“田星”的犯人入監體檢表中清楚寫明:有智力障礙。
在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主治醫師劉燕朋告訴記者,從住院觀察情況看,呂天喜精神不太正常,時常搶奪老弱病友的東西吃。
無論是常人的觀察,還是最新鑒定結果,均顯示呂天喜有精神問題。為何當年辦案人員沒發現?在審理期間為何不根據其表現申請精神鑒定?
洛陽市委政法委副書記高茂曾介紹,調查顯示,辦案人員認定呂天喜是被抓現行,依據口供、旁證及其他證據可以定案,但的確對呂天喜的精神狀況問題沒有涉及。調查組目前得出結論是公檢法辦案人員疏于觀察,工作責任心不強,有失職行為。
對此,河南亞太人律師事務所律師常伯陽介紹,按照辦案程序,如果公安機關辦案中發現嫌疑人有精神問題,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其律師或近親屬也有權提出鑒定申請,經公安機關批準,最終由公安機關出具鑒定委托書,委托鑒定機構作鑒定,再根據鑒定結果決定是否對其采取刑拘等措施;如果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沒有發現嫌疑人的精神問題,檢察機關在批捕、公訴階段訊問嫌疑人時發現其有精神問題,也應該委托鑒定機構作鑒定,或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如果公安、檢察機關都沒有發現嫌犯精神問題,法院審理時發現嫌犯有精神問題的,可以委托鑒定機構做鑒定,也可以退回檢察院重新公訴。從呂天喜的鑒定結果看,公檢法都沒有盡到該盡的責任,一錯再錯。
疑問四:呂天喜是不是精神病人?
應不應該被判刑?
【調查】按精神鑒定結果分幾種情況
呂天喜應不應該被判刑?應判多少年?據法學界人士介紹,這取決于對呂天喜進行的精神鑒定結果。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屬于精神病人,認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則不負刑事責任;如果屬于間歇性精神病人,則要根據其在犯罪時具體精神狀態判斷其是否負刑事責任;如果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則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今年9月,呂天喜的刑事責任能力鑒定結果出來,顯示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據高茂曾介紹,詳細的鑒定結論是:精神發育遲滯,屬于輕度—中度中間的智力障礙。
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副院長車繼敏說,呂天喜的精神鑒定由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委托,由河南省精神病院鑒定。河南省精神病院有關負責人介紹,他們遵循鑒定程序,曾到呂天喜所在村莊進行調查,提取了多份證據包括村委會及鄰居證明,還包括獄警及同獄犯人證言、公檢法訊問筆錄等證明。同時,成立了由9個主任醫師和從北京聘請的專家等組成的鑒定小組,在觀察了呂天喜將近1個月后作出了鑒定結果。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曲新久教授對“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做了如下解釋:“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是指,根據相關專家的司法鑒定結論,較普通人的控制和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有所減弱。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應對其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法官可以根據其控制和辨認自己行為能力的減弱程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我國現行刑法中,第十八條第三款做了原則性的規定。”
對于正常人,搶劫55元判3年是否合法?據介紹,根據《刑法》規定,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財物,也不論被搶財物價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并當場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脅手段,就構成搶劫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疑問五:發放30萬元救助金
是否意味著案件不了了之?
【調查】案件將再審,相關責任人員要受到處理
程建忠對記者表示,自呂天喜的刑事責任能力鑒定出來后,他曾提出質疑,并要求追究“公檢法司”在該案中的責任。洛陽市有關部門找到他協調解決此事,達成給其30萬元的最終協議。
30萬元到底是什么性質呢?高茂曾介紹,調查組發現呂天喜母親臥床癱瘓多年,其父親和弟弟寄宿在鄰居家。為讓呂天喜返家后有一個固定住所和基本生活條件,洛陽市西工區政法委協調多個部門共同出資30萬元,作為呂天喜的救助基金。
10月21日,洛陽市委政法委紀工委已成立追責小組,準備依據前期調查組取得的證據追究相關辦案人員的責任。洛陽方面表示,呂天喜的舅舅即使撤訴也不影響此案再審。11月1日,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對該案進行再審。追責小組也將及時公布處理結果。
呂天喜究竟應不應該被判刑?應該判多少年?事發3年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鑒定是否科學?如何避免此類事情再發生?對此,疑問在繼續,求證也將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