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重建,社會轉型的必然
所謂的道德問題并非始于今日,更不是只存在于我們身邊。
18世紀工業革命的興起,使歐美許多國家生產力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但另一方面,社會各階級和階層也迅速向兩極分化,社會矛盾尖銳并出現普遍的道德缺失。面對經濟發展空前強盛與繁榮,社會沖突與道德危機卻在不斷加深的現實,西方國家曾進行了長期的反思與探索。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興起和人口流動的加快,我國正迅速進入城市化的快車道。農耕社會“仁義禮智信”的道德土壤發生變化,但與此相適應現代都市的社會公德、約束機制還沒有建立起來,這就容易造成失信、失德高收益卻低風險,守護良知卻要付出更大的成本等各種不正常現象。
人們原有的價值觀受到沖擊,而新的社會規則又不能及時完善,個人的道德焦慮也因此轉變成社會性議題。道德焦慮有兩個指向,一是道德滑坡,人人但求自保,出現普遍的社會冷漠;另外就是在新社會環境下,全社會期盼建立新的道德約束和評判機制,重建社會公德良序。
轉型期社會需要新的規則,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道德規范。
在這方面,發達國家更早經歷道德危機的時代,有著許多的教訓和經驗。2004年,美國加州一位叫亞歷山德拉的姑娘發生車禍,另一位名叫麗莎的女子將其救出,由于麗莎沒有專業施救技能,導致亞歷山德拉事后癱瘓。亞歷山德拉將麗莎告上法庭,稱麗莎救助疏忽導致其癱瘓。最終,法院根據“好心人免責條款”,宣判因救助他人不慎導致其再受傷害應予免責。加州法院判決所依據的這個條款,在美國乃至整個北美地區并不罕見,這種條款被稱為“撒瑪利亞好人法”。
東方國家新加坡雖然沒有“好心人免責條款”,但對于訛詐好心人者,也早有嚴格規定:被援助者如事后反咬一口,須親自上門向救助者賠禮道歉,并施以其本人醫藥費1至3倍的處罰,影響惡劣、行為嚴重者,則以污蔑罪論處。
失德者不僅要受到輿論譴責,還可能面臨法律的制裁,而見義勇為者則有多項免責條款,沒有了做好事的后顧之憂。正是這些處理社會關系的法律,為道德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