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計生核實8胞胎父母情況 追究代孕機構責任
醫學專家:
歐洲多數國家禁止代孕
醫學倫理專家、省計生協會秘書長、廣州醫學院衛生管理學院兼職教授董玉整認為,污染等問題越來越嚴重,患不孕不育癥的人越來越多。因此,代孕市場利潤空間巨大,代孕中介如雨后春筍般涌現。
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代孕需要相當數量的經濟投入,容易引發其他問題和風險。通過代孕實現繁殖后代的愿望,往往只有那些具有一定社會地位和經濟能力的人才能實現,這就加劇了社會生活中人們生育權的不平等,帶來新的不平等問題。
據董玉整介紹,大部分歐洲國家立法禁止代孕行為。法國在1991年根據“人體不能隨意支配”的原則,頒布了禁止代孕母親的條例,并在1994年通過生命倫理法律,全面禁止代孕,組織、策劃代孕的協會或醫生,將面臨3年監禁和4.5萬歐元的罰款。此外,即使那些不育夫婦到允許代孕的國家尋找代孕母親,并順利得到與之有血緣關系的孩子,出生在國外的孩子也無法獲得法國國籍。
瑞士、德國、西班牙、意大利等國也對代孕行為明令禁止。在澳大利亞,代孕母親在法律上被視為孩子的合法母親,任何將孩子的監護權轉給他人的代孕合同都屬無效。
法律專家:
亟須對代孕行為立法
暨南大學法學院劉文靜教授表示,“8胞胎”事件暴露了立法的滯后。現行法規對于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操作規程、特別是與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尚無明確規定。
就公開報道的情形來看,當事人通過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實施多胎妊娠,違反了《人口和計劃生育法》(2001年生效)第十八條以及《廣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1980年制定,2008年第7次修訂)第十八條的規定。對此類違法行為,除應當依照《人口和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和《廣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繳納社會撫養費外,還應當根據《人口和計劃生育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劉文靜認為,繳納社會撫養費和接受處罰的,應當是超生嬰兒的遺傳學意義上的父母??紤]到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特殊性(為保證成功率,一般會一次植入多個受精卵),超生數目應當以胎數計算。本案中孩子們遺傳學意義上的父母一共實施了三胎妊娠,其中一胎為合法生育,另外兩胎均屬超生。
她認為,對代孕母親一般不應予以處罰,因為法律法規未規定代孕母親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應受處罰(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來源:廣州日報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