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年終獎:休法定假應照發 提前離職也該拿
明明白白拿年終獎
【核心提示】:歲末將至,一只叫做“年終獎”的紅包又開始成為各行各業上到老板下到員工的年終“熱詞”。對員工來說,勤懇工作了一年,紅包厚不厚,成了判斷企業發展、自身工作能力、留還是走的風向標。而對老板來說,既要獎勵最優秀的員工,又要平均照顧到每個員工的情緒,無疑也是一個年終“大考”。
企業自主決定“年終獎”發放
發放年終獎是用人單位的一種自主行為,目前的法律、法規并無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規定。故一般來說,“年終獎”的計算應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明確規定,則用人單位必須按照約定或規章制度發放。當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的約定相抵觸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必須按對勞動者有利的原則處理。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均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發,也可以根據本年度的綜合經營狀況以及勞動者個人年度工作表現,決定是否發放“年終獎”。
休法定假應照發
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均屬于法定假。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婦女權益保護法》、《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的規定,勞動者在休法定假期間應視為正常出勤并支付報酬,用人單位自然也就必須全額支付“年終獎”,而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