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回家看看”被納入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草案,在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同時,也讓“探親假”這一誕生于上世紀50年代的制度,重新走入公眾視野。作為特定時代背景的產物,探親假能夠保證子女常回家看看嗎?民眾的休假又該如何落實呢?
“探親假”可以休矣
遼寧 洪樂風
“探親假”的兩版規定分別公布于上世紀50年代和80年代,是保障職工探望遠居異地親屬的福利政策,并無強制執行力。時至今日,“探親假”已淡出了多數人的視野,在少數保留該制度的單位也名存實亡。“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法治的生命力在于與時俱進,難以執行的制度終要走入歷史。
曾經習見的“探親假”緣何形同虛設?一方面,隨著雙休日、小長假,尤其是帶薪休假制度的出現,每年120—130天的假期基本滿足了職工的休息權,單列探親假會打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權利義務的平衡;另一方面,高鐵、飛機、自駕車等交通工具日新月異,甚至還有不少老人隨子女遷往工作地居住,專項探親假存在的現實必要不復存在。
脫胎于計劃經濟的“探親假”,之所以跟不上市場經濟的節拍,還是由于人們的生活與休閑方式發生了巨大變革。切勿將對休假落實的擔憂,恣意衍化為權利的濫用。構建和諧勞動關系,規范用人單位間的休假落差,離不開法治精神的理性與務實。
落實帶薪假才是正途
探視父母親人,非得通過“探親假”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在一個保障有力和制度完善的社會體系中,公民休假權分為法定的公共休假和帶有勞動者福利色彩的權利休假兩種,后者主要以帶薪休假為主。換言之,“探親假”這種漸漸落伍的休假方式,被更靈活機動的帶薪假所取代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
問題的關鍵在于,帶薪假并沒有得到有效的貫徹落實。早在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法》第四十五條就已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2008年,千呼萬喚的帶薪休假正式推行,但時隔4年,帶薪休假于很多職業群體而言,仍然是紙上的權利。因為帶薪假遲遲“出不來”,所以躲起來的、土的掉渣的“探親假”被重新擦去灰塵引起輿論討論。然而,早就被立法規定的帶薪假都難以落到實處,所謂重新修訂探親假規定強制實行的呼吁,終歸是一句空話。
顯然,經過改革開放后幾十年的經濟高速發展,國民經濟各行業在事實上已經具備了為勞動者提供帶薪休假的實力,而更加人性化的帶薪休假制度和相關政策也早已到位,我們缺乏的只是推進帶薪休假的執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