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違法5年內不得再入行
-草案規定:對單位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負有責任的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負責人員自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做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舊條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因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被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自被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之日起3年內不得擔任任何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任何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
解讀:市食品辦負責人介紹,與舊條例相比,食品行業禁入規定變得更加嚴厲,以加大對食品違法者的違法成本和懲戒力度。一旦被吊銷執照后,禁入時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從原來的3年上調到5年。此外,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自然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廟會將配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
-草案規定:集中交易市場或者廟會、游園會、展銷會等場所內有食品經營的,或者提供出租柜臺供食品經營者從事食品經營的,市場開辦者、活動舉辦者或者柜臺出租者應當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
-舊條例:無此規定
解讀:食品經營是廟會上的重頭戲,一些地方特產食品現在也經常選擇在展銷會上亮相。以往消費者購買了問題食品,一旦廟會、展銷會結束,就不了了之。新條例要求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以加大對展會食品的監管。同時,還要求建立場內經營者檔案,檔案里除了將記錄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經營渠道外,還應當記錄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并對其在市場外的食品貯存場所進行備案。所有入場的經營者都必須簽訂協議,一旦入場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要求,雙方可以解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