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期道路客運安全存在的突出問題,國務院領導同志高度重視,作出了重要批示。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切實加強道路客運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類似事故的發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進一步深化和拓展道路客運隱患整治專項行動(以下簡稱專項行動)。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嚴格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交通運輸部、公安部《關于進一步深化和拓展道路客運隱患整治專項行動的通知》(安監總管二〔2011〕97號)要求,在4月至6月開展專項行動的基礎上,認真分析、梳理、總結發現的問題,研究提出下一步突出整治的重點、集中解決的問題、鞏固專項行動成效的工作意見和措施。針對7月至9月繼續開展的專項行動,迅速進行再動員、再部署。要繼續健全完善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的溝通協調機制,加強安全監管和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之間的配合,進一步明確工作目標、工作責任,細化整治措施,強化各有關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
二、嚴格落實客運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嚴格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加大對客運企業的安全監管力度,嚴格把好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和營運車輛駕駛員從業資格關,督促客運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安全管理,嚴厲查處所屬客運車輛沿途違規上下客等行為。對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安全隱患突出的企業,要立即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安全運營條件的,要依法收回線路牌。要嚴把駕駛員從業資格關,督促企業對營運客車駕駛員強化培訓,充分利用動態監控系統加大對駕駛員的管理力度,對于安全意識薄弱、屢次發生超載超速等違法行為的,要作為重點管控對象加強教育;對屢教不改且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要依法吊銷其運營駕駛資質。
三、嚴厲打擊超速、超載、疲勞駕駛以及非法營運等嚴重違法行為。各級公安交管部門要將交通事故多發路段列為管控和整治重點,進一步優化警力部署,合理安排勤務,完善勤務制度,改進勤務方法,嚴格路面巡查,提高執勤效能。尤其要針對當前客運車輛超速、超載、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抬頭,連續造成多起較大以上事故的情況,嚴厲打擊客運車輛違法超速、超載行為,嚴格查處疲勞駕駛等違章行為。對于因客運車輛駕駛員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引發的交通事故,除依法嚴肅處理外,還應及時通報同級交通運輸部門及駕駛員所屬營運企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大對汽車運輸企業尤其是客運企業的監督管理力度,嚴查不進站經營、無證經營、非法載人等擾亂客運市場秩序的行為,同時建立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制度,將遵守交通法規、安全生產等情況作為主要記分考核依據,對于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或嚴重違反交通法規,且考核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要依法撤銷其從業資格。
四、加強道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各地要加強對危險路段的交通管理和整治,加大資金投入,做好公路養護工作,特別是做好暴雨和連續降雨等惡劣天氣下的公路的巡查和養護工作,及時排水防滑,確保道路安全、暢通。對路面積水、事故多發等危險路段,要依照相關規定設置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必要時采取臨時交通管制和警車帶道等措施。
五、嚴肅事故查處工作,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各有關地區要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認真組織開展事故調查工作,確保按期結案。要認真查明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對事故負有領導、監督、管理責任的單位和人員,依法依規嚴肅處理。道路運輸企業因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職責,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規定,對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處罰。企業主要負責人被撤銷職務的,在5年之內不得擔任道路運輸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于發生重大事故的道路運輸企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事故發生后12個月內不得批準其新增道路客運班線。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編輯:鄧京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