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強制性規定
程序如何?紀委、政法委如何調度協調?
在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看來,目前國內的官員貪腐案件實行異地審理,只是慣例,并非強制性規定。
配合協調因此非常關鍵。雖然指定管轄、異地審理由法院來確定,但刑事審判必須以檢察院起訴為前提,所以還涉及異地偵查、異地羈押、異地公訴等問題。
有受訪專家告訴本刊記者,一些由相關的檢察、審判機關具體協調、單個辦理的官員腐敗案件,因為規定不明、協調不力,就曾出現相互沖突的現象,造成司法尷尬。
但高級別官員腐敗案件的異地審理,一般不會出現這種情況。特別是省部級官員落馬,受訪專家分析,根據現行體制,黨內首先會確定如何指定管轄,通常由中央統一協調,“兩高”具體實施。
根據公開信息,被指定管轄的省份地市,當地檢法兩家通常被業內認為辦案能力較強,經驗較為豐富,“能打硬仗”。
洪道德說,省部級官員腐敗案件,中紀委介入查處后,通常先給腐敗官員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最高檢。隨后,最高檢下發指定函,將案件指定給某個省級檢察院,進入司法程序后,如果沒有特殊情況,該案便由被指定的省級檢察院或它的下級檢察院立案偵查,再向同級法院提起訴訟。
此前有媒體報道了省部級官員腐敗案件的典型的“懲處路線圖”。2006年6月,安徽省副省長何閩旭被中紀委‘雙規’,三個月后,中紀委將案件移送最高檢察院,經最高檢指定,案件交給山東省檢察院具體查辦。案件偵查終結移送起訴后,根據案件管轄規定,山東省高級法院指定臨沂市中院管轄。
有些案件則由最高法直接指定。于剛透露,最高法對下級法院實行指定管轄時,大體也能找到一些規律。比如說,指定一些他們認為辦案比較規范、執法環境比較好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