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衡量:全面理解把握法律和司法解釋 不機械適用不割裂開來
問:有人認為,根據《解釋》第7條和第10條的規定,婚后一方父母買房另一方沒份兒,婚前一方貸款買房另一方沒份兒。在目前中國的婚姻家庭結構中,“男強女弱”的現實并未改變,表現在房產上就是婚后男方父母給兒子買房的居多,婚前男方申請貸款買房的居多。《解釋》是否忽略了客觀存在的男女差別,只傾向于保護男方利益而沒有顧及女方利益的保護?還有人認為,一般都是男方買房、女方裝修,離婚時房產升值,女方凈身出戶,這種結果是否很不公平?
答:從媒體反饋的情況來看,有些民眾對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存在誤解,有人認為該解釋對弱勢群體的女方保護不力。要全面準確地理解和把握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一)、(二)、(三)的規定精神,不能機械地適用,更不能割裂開來。
其實,最高法院歷來十分重視對婦女權益的保護。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中,例如第17條規定了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第27條專門規定了離婚時一方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體現了對婦女的法律保護。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也強調對婦女權益的保護。比如第11條規定一方婚后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實際生活中多數是丈夫一方用個人財產進行投資辦公司等,這樣規定顯然有利于保護妻子一方的利益;第28條關于夫妻一方申請保全措施的規定,也是專為保護婦女權益的宗旨而制定的。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不但沒有削弱對女性權利的保護,而是從不同角度強化了對婦女權益的保護。比如有關生育權糾紛的規定,是從法律層面保障了婦女的生育權,明確規定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害;有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共同財產的重大理由條款,實際上也是從保護婦女權益的角度出發的;關于一方婚前貸款買房的規定,并沒有區分男方和女方,實踐中女方買房的也不少見。對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的分割,屬于依法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女方如果不是婚前貸款買房,至少可以分得該部分的二分之一。同時第10條第2款明確要求按照婚姻法第39條第1款的規定,即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更充分地體現了對女性權利的保護。
關于有人認為男方買房、女方裝修,離婚時房產升值,女方凈身出戶,這種結果不公平的觀點,其實是一種誤解。女方如果出資對房屋進行了裝修,由于裝修材料已添附到房屋,成為房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裝修款也相應地融入了房屋的價值中。根據民法的添附理論,房屋的總體增值當然包括裝修款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時,也當然會一并確定裝修款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在整個房屋價值中所占的比例,給未取得房屋的一方以相應的補償。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也不會損害女方的權益。
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主要是把“產權登記”與“確定贈與一方”進行鏈接,便于法院實際操作,更多考慮的是中國國情。很多父母在子女結婚時傾注畢生積蓄買房,而且一般不會簽署書面協議明確房子沒有子女配偶的份,用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行為表明態度是比較符合實際的。尤其從保護老年人權益的角度出發,該條規定對防止因部分年輕人中存在著“快速結婚、快速離婚”的“閃婚”現象,給一方父母帶來的巨大損失,具有一定的預防作用。去年底婚姻法解釋(三)公開征求意見時,很多老年人發表意見,呼吁明確規定給子女買的房離婚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