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首次主動修改草案開征民意
爭議:侵權賠償標準
提高標準“是個重要勝利”,但專家建議增加賠償金額“最低下限”
對于侵權賠償標準問題,修改草案第七十二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確定的,參照通常的權利交易費用的合理倍數確定。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和通常的權利交易費用均難以確定,并且經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登記、專有許可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登記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對于兩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的,應當根據前兩款賠償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賠償數額。”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干事張洪波認為,這是本次修改的一大亮點:“修改草案將賠償金額從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并確定兩次以上故意侵權者要賠償一至三倍數額,這對于廣大權利人而言是個重要勝利。”
李明德說,我國著作權保護長期以來面臨的一個問題就是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難以真正對侵權盜版形成威懾和遏制。因此修改草案加大賠償金額很有必要。但他同時建議,應該增加處罰金額的最低下限,“否則100萬元以下,1000元也是以下,100元、50元也是以下,不規定一個最低限額,比如1萬元,不利于權利人維權。”
爭議:著作權集體管理
權利人擔心“被代表”而難保權益,專家建議暫緩設立延伸條款
本次修改草案中關于著作權集體管理向非會員延伸的有關條款也引起不同解讀,特別是第六十條和第七十條引起很大爭議。按照這兩條規定,即使權利人沒有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集體管理組織也可以代表權利人行使權利。使用者只要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了報酬,就不必承擔賠償責任。
一些權利人表示,他們很擔心自己“被代表了”而又“難保權益受到保護。”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唱片公司負責人說,按照這樣的規定,權利人即使被侵權了也不可能發起商業訴訟,因為使用者只要向集體管理組織交了錢就不必承擔責任。
國家版權局在相關說明中表示,之所以制定這些條款,是為了解決“使用者愿意合法使用作品卻找不到權利人的問題”。因此,借鑒了北歐國家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許可其代表非會員開展延伸性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
在今年的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國家知識產權局副局長李玉光曾建議“延伸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李玉光在提案中稱,近年來音集協、音著協在開展卡拉OK和背景音樂收費過程中,都遭到了一些非會員委托商業機構向已交費企業發起的訴訟,而且法院判賠的標注遠遠高于集體管理組織的標準,導致部分會員要求退會而且尋求商業訴訟,擾亂了剛剛建立起來的作品正常利用的市場秩序,還破壞了集體管理制度,給法院增加訴累,浪費現有訴訟資源。
李玉光認為,對拒不加入協會、執意通過訴訟維權的非會員,按照集體管理組織的收費標準判賠,既確立了集體管理組織收費標準的權威性,又體現了司法實踐對待集體管理組織的會員和非會員司法公平,同時又能遏制非會員的商業訴訟。
但也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在現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效能尚未充分發揮、機制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向非會員延伸其管理,未必有好處。李明德認為,現有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如何收費、如何分配、如何維護會員權益,這些都不透明,廣大會員對其服務也很難說都是滿意的。因此,他建議暫緩在修改草案中設立延伸條款。
來源:人民日報 編輯:馬原